非法持有枪支对社会的影响

黄相增 2019-12-21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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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具体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赵音频2019-12-21 2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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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你这是想卖枪支么?怎么会持有没有完成的枪支呢?要是没有完成,自行停止制造,没有进入市场的,应该后果不算太严重,不过也是要受刑事处罚的。
    边凌飞2019-12-21 20:36:40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黄知军2019-12-21 20:04:42
  •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5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二○○一年五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九条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本解释有关条文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非法持有枪支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历来重视枪支、弹药的管理,对私藏枪支、弹药方面的非法行为,注意运用刑事手段加以控制。早在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中就规定了私藏枪支、弹药罪。1979年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案中正式规定了“私藏枪支、弹药罪。这一规定对于严格枪支、弹药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社会上还存在私藏形式以外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威胁安全,因此在原刑法的基础上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也规定为犯罪,与原来的私藏枪支、弹药罪组成一个选择性罪名,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同时删除了原规定中的“拒不交出”,从而使这方面规定更为严谨科学。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还常常碰到不少难题,下面,试对本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谈谈看法。一、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判断行为人是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首先应考虑其是否有非法持有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行为,显然就不构成犯罪。所谓“非法持有”,就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没有合法根据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的行为。如非法公然拥有、携带、佩带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枪支,都可以构成本罪。二、看行为人非法持有的对象是否是枪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因此,如果非法持有的对象不是枪支按我国枪支管理条例规定,那就不构成该罪。至于枪支的来源,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无论枪支是他人赠予的、自己拾得的、租借他人的、还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备、以后应交而未交还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看行为人占有枪支是否有合法依据如果行为人占有枪支,具有合法根据,则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所谓的合法根据,主要是依法配备枪支。四、看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故意犯罪。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为此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而要对危害结果产生认识,自然离不开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持有物品是枪支,则不能认定他对该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识,因而也就不可能形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故意,从而因缺少主观方面的要件而不能构成本罪。五、看行为人是否已满十六周岁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须年满十六周岁,如果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不论精神是否正常,均不构成本罪。六、看情节是否显著轻微本罪并非情节犯罪,因此构成本罪,不须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但是刑法总则中的第13条在规定犯罪概念时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任何不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例如:被告人李某某,男,24岁,初中文化,某工厂工人。被告人李某某在一天晚上,和于某某从朋友家回来,在一商场门的过道处,被告人李某某误碰了迎面走来的张某。与张某同行的王某某单位保卫干事上前指责李,李不服双方发生争吵。与李同年的于某出手打了王某一拳,王某即掏出手枪,拉开枪栓对准被告人李某和于某,威逼二人前往王某所在单位的保卫科。李某、于某不服,上前辩理,王扣动板机,因子弹未上膛,打了一下空枪。被告人李某出于自卫,闻声转身打落王某的手枪,夺枪逃走。路上李某建议将枪送到派出所,但于某认为得想出个万全之策去送枪,否则怕吃官司,于是将枪带回家锁起来。李、于二人商议退枪一事,十余天,被告人李某将枪送到派出所,并说明夺枪的理由。最后检察机关对李某作不起诉处理。这是比较典型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事件,起因并非李某寻衅滋事。王某非法使用枪支威胁他人,是一种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出于自卫夺枪是合法的。尽管被告人夺得手枪后本应立即上交公安机关,不该带回家,但夺枪并无占有目的,而是想办法归还公安机关,而且时间短,没有造成后果。因此尽管其持有行为是非法的,但从他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情节确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不构成犯罪。再比如:被告人刘某,男,42岁,某机单位职工,被告人刘某欲外出打猎,向朋友陈某借双管猎枪一支,二天后,被告人刘某在去打猎途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因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就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应属情节轻微,也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尽管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存在着现实的危害性,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实际危害后果而否认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就是行为犯罪,而非结果犯罪,无须以结果的实际发生作为本罪成立的要件。被告人刘某从朋友那借枪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持有和保存枪支、弹药,这些规定已家喻户晓,尽管被告人的猎枪是借来的,但枪的来源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在家藏匿虽只有二天,但社会危害仍是存在的,同时也符合犯罪构成,只是在处罚的时候可以从轻而已。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切忌片面强调某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否则就不能正确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
    齐景伟2019-12-21 19:54:54
  • 非法持有枪支会导致枪支、弹药失控,乃至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社会矛盾了激烈化、扩大化。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固然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有效打击非法持枪行为势在必行。
    齐春影2019-12-21 19: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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