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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会被立案;如果未满5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也会被立案。公务员受贿超过5000是会被开除公职,还会受到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扩展资料: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赵高兰2019-12-21 2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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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龚巧丽2019-12-21 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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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面包括的犯罪都有可能涉及到公职人员,而且一旦被涉及会从重处罚。
齐明皓2019-12-21 2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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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当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要件时,该犯罪就是真正身份犯,该身份称为构成身份。贪污罪正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真正身份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人既可能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在同一贪污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彼此关照,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时,就成立共同贪污行为。这种共同贪污行为的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他们既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或者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还可能是上述三种特定身份者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我国刑法实际上是承认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共同实行犯的。也就是说,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既可以教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实施贪污行为,构成教唆犯;也可以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谋,帮助其实施贪污行为,构成帮助犯从犯;还可以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共同贪污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从而构成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以属主犯,也可以属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综上~没办法给您这样的案例哦!~。
窦迎美2019-12-21 20: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