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相关概念股有哪些?

米国顺 2019-12-21 20:20:00

推荐回答

一带一路简单来说就是我国与亚洲、欧洲、非洲沿线各国做生意,自2013年以来沿线国家货物贸易总额超过6万亿美元,效果还是挺显著的,所以在股市也有相关炒作。目前主要概念股有先旅游、西部建设、四川路桥、五洲交通、中国建筑等等。
车广东2019-12-21 23:55:43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西部建设、四川路桥、中国建筑
    黄真理2019-12-21 21:19:48
  • 我也不知道有哪些
    赵顺轩2019-12-21 21:01:19
  • 先旅游、西部建设、四川路桥、五洲交通、中国建筑等等。。都是一带一路概念股
    连书琦2019-12-21 20:56:36
  • 这个不是很清楚,网上搜一下吧
    赵风茹2019-12-21 20:39:24

相关问答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3、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来源:法律快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拓展资料: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1、再投资的限制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来源:华律网 公司法对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有什么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既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营责任,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因而法律对其设立、机构设置及其经营管理都有一些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些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国有独资公司为独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这个股东只能是国家,国家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和机构代行股东的职能。第二,公司章程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后,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第三,由于公司只有国家一个股东,因而在机构设置上不设股东会。对于法律规定股东会的有关职权,一部分,即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行使,另一部分,包括决定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计划、产品和市场的开发、经营方向、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任免等则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第四,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此外,法律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正副董事长的设置和产生、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总经理的聘任与职权,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等都作了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详细规定。免费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http://www.fabang.com/ask/browser.php?tid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