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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用于在建工程的债券利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因此,在建期间的应付债券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当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则不再资本化,转而计入当期损益。
齐晓文2019-12-21 2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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