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债权产生原因的有哪些

窦金生 2019-12-21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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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5、债权行为有的为单独行为,如无因管理;有的为双务行为,如买卖。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以对与其建立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
龚小辉2019-12-21 1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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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即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某些行为的权利。
    龚安龙2019-12-21 20:18:48
  • 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专门规定合伙的内容,合伙的内容主要有《合伙企业法》调整。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车家骧2019-12-21 20:04:42
  •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后续的处理: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黄益生2019-12-21 19:37:04

相关问答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扩展资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与特征:我国在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德国与苏联的立法经验。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中对其定义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法律行为“合法性”特征的规定不同于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在立法时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特征是因为,当时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前苏联关于法律行为之界定。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因而法律对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概括中也并不考虑不同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因此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仅停留在内在意志阶段或意志表示阶段,而未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构成事实行为。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并非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法律后果。而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产生法定后果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意定后果的法律事实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对表意人“意思自决”价值认许的结果。其他非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本身”价值的考虑。3、法律行为本质不在于事实的构成,而在于意思的表示。而事实行为相反。这是由法律行为的主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的非法定性决定的。在法制史角度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早期交易只存在即时交付情况。而法律行为观念仅仅是在意思表示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之时才逐渐形成。只有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才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约定诺成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相分离的要求。也才形成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这一观点。正如梅因所说:“罗马法上契约观念的成熟是经过‘要式交易行为’到‘诺成契约行为’的一系列转变后最终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债权债务如何概括转移?一、意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法定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债券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系统合理地摊销,即债券溢价应逐期在利息费用中扣除,债券折价应逐期转作利息费用。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直线法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平均分摊于各期的一种摊销方法。实际利率法是指各项的利息费用以实际利率乘以期初应付债券账面价值而得。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逐期不同,因而计算出来的利息费用也就逐期不同。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减少,利息费用也就随之逐期减少;反之,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增加,利息费用因而也逐期增加。当期入账的利息费用与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差额,即为该期应摊销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找几个例子,结合下面的借贷多分录,就容易理解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应付债券――债券溢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应付债券――债券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科目。
欧洲债务危机即欧洲主权的债务危机。其是指在2019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希腊等欧盟国家所发生的债务危机。欧债危机产生的原因一、外部原因:金融危机中政府加杠杆化使债务负担加重。金融危机使得各国政府纷纷推出刺激经济增长的宽松政策,高福利、低盈余的希腊无法通过公共财政盈余来支撑过度的举债消费。评级机构煽风点火,助推危机蔓延。评级机构不断调低主权债务评级,助推危机进一步蔓延。全球三大评级机构不断下调上述四国的主权评级。评级机构对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可成为危机向深度发展直接性原因。二、内部原因:产业结构不平衡:实体经济空心化,经济发展脆弱。以旅游业和航运业为支柱产业的希腊经济难以抵御危机的冲击。在欧盟国家中,希腊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资源配置极其不合理,以旅游业和航运业为主要支柱产业。这些产业过度依赖外部需求,在金融危机的冲击面前显得异常脆弱;以出口加工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拉动经济的意大利在危机面前显得力不从心。随着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和竞争加剧,意大利原有的竞争优势逐渐消失,近10年意大利的经济增长缓慢,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依靠房地产和建筑业投资拉动的西班牙和爱尔兰经济本身存在致命缺陷。工业基础薄弱,而主要依靠服务业推动经济发展的葡萄牙经济基础比较脆弱。总体看来,PIIGS五国属于欧元区中相对落后的国家,他们的经济更多依赖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出口和旅游业。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的深入,新兴市场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吸引全球制造业逐步向新兴市场转移,南欧国家的劳动力优势不复存在。而这些国家又不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使得经济在危机冲击下显得异常脆弱。人口结构不平衡:逐步进入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社会人口结构中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的一种发展趋势。欧元区人口年龄结构从正金字塔形逐步向倒金字塔形转变,人口占比的峰值从1990年的25-29岁上移至2019年的40-44岁,而且这一趋势仍在进行。刚性的社会福利制度:从2019到2019年,爱尔兰和希腊GDP都出现了负增长,而西班牙近两年也出现了负增长,这些国家的社会福利支出并没有因此减少,导致其财政赤字猛增,2019年希腊财政赤字占GDP比重达到了10.4%,而爱尔兰这一比重更是高达32.4%。法德等国在救援上的分歧令危机处于胶着状态。法国坚决支持救援,德国在救援问题上的左右摇摆使得欧债危机长期处于胶着状态。是否要对身陷危机的国家施以援手主要取决于德国和法国的态度。三、根本原因:第一,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不能统一,协调成本过高。根据有效市场分配原则,货币政策服务于外部目标,主要维持低通胀,保持对内币值稳定,财政政策服务于内部目标,主要着力于促进经济增长,解决失业问题,从而实现内外均衡。欧元区一直以来都是世界上区域货币合作最成功的案例,然而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欧元区长期被隐藏的问题凸现出来。第二,欧盟各国劳动力无法自由流动,各国不同的公司税税率导致资本的流入,从而造成经济的泡沫化。最初蒙代尔的最优货币区理论是以生产要素完全自由流动为前提,并以要素的自由流动来代替汇率的浮动。欧元体系只是在制度上放松了人员流动的管制,而由于语言、文化、生活习惯、社会保障等因素的存在,欧盟内部劳动力并不能完全自由流动。第三,欧元区设计上没有退出机制,出现问题后协商成本很高。由于在欧元区建立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退出机制,这给以后欧元区危机处理提出了难题。目前个别成员国在遇到问题后,就只能通过欧盟的内部开会讨论,来解决成员国出现的问题,市场也随着一次次的讨论而跌宕起伏,也正是一次次的讨论使得危机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欧元区银行体系互相持有债务令危机牵一发动全身近年来欧洲银行业信贷扩张非常疯狂,致使其经营风险不断加大,其总资产与核心资本的比例甚至超过受次贷冲击的美国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