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林木业的债券合法吗?是非法集资吗?

黎爵恒 2019-12-21 1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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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合法集资主体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合法集资必须目的正当,主要用于企业的设立,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合法集资行为的发生须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集资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条件,期限,额度,募集对象进行;合法集资的批准机构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合法集资以外的集资均为非法集资,作为集资纠纷不论是合法集资引起的,还是非法集资引起的,一般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等途径解决非法集资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类型,由于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五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该解释对非法集资罪的概念进行了充分的界定,同时明确其行为方式,以及各个罪名的适用,从而使得非法集资犯罪与合法融资的界限逐渐清晰起来。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多样,具有很高的欺骗性,犯罪分子经常依托合法的注册公司、企业,打着相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投资项目、委托理财的幌子,不仅广大的人民群众难以识别,即便是办案机关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上也容易产生意见的分歧。而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目的正是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鼓励、引导和支持合法融资。
符翠芬2019-12-21 19: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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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全国各地规定不一,现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受理以下举报事项:其他不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举报事项。举报非法集资可以拨打110最高可奖励10万元平顶山新闻网-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小莲2019-12-21 2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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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资金用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扩展资料: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融资方式优缺点比较: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上市公司。
什么是国债所谓国债就是国家借的债,即国家债券,它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实物券式、记帐式三种。国债种类国债的种类繁多,按国债的券面形式可分为三大品种,即:无记名式记帐式国债记帐式国债又称无纸化国债,它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国债登记于证券帐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帐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国债。我国从1994年推出记帐式国债这一品种。记帐式国债的券面特点是国债无纸化、投资者购买时并没有得到纸券或凭证,而是在其债券帐户上记上一笔。其一般特点是:1.记帐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2.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3.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4.记帐式国债通过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从而可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5.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有获取较大收益的可能,但同时也伴随有一定的风险。可见,记帐式国债具有成本低、收益好、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由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交易特点,它主要是针对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设计的国债品种,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指定券商的席位上,便于流通交易,变现能力强,不易丢失,还可以通过低买高卖获得高额利润。
纳入预算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的不同,主要就是纳入预算的债务是否受到监管,对于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是否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于纳入预算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全国各地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要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因此,对于纳入预算但没有得到管理的债务,实际上是违法违规行为。在预算中,不应该存在没有得到监管的纳入预算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并将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在举债形式上,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更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政府债务如果未纳入预算管理,就脱离人大、社会监督,是政府债务管理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按照我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将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将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将债务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是一项治本之策,大大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进程,也为真正实现“借、用、还”一体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为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明确责任落实,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有具体的防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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