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2019年2月购买的专门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总价95万元,已经一次性入了企业费用

黄生晖 2019-12-21 1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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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提问没有写全,但我做过这个国际法课题,知道具体有6个问题所在。现在回答一下:1、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范围,该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排除对该公约的适用。2、合同于2月20日成立。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B公司收到A公司承诺时合同成立。3、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费用。根据CIF术语,货物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本案货物被毁发生在越过船舷以后,故应由B公司承担损失。4、运输保险应由A公司办理,并由A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在CIF术语下,卖方必须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本案中,B公司可以依据其收到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5、本案中的承运人因为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按理应当对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海牙规则》承运人又属免责条款,除非索赔方举证证明承运人过错;而《汉堡规则》则要求承运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6、货物损坏事实存在,但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实际上损坏问题可以经由其他法律关系解决,如保险。即使买方提出拒付要求,开证行也不应拒付。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赵高元2019-12-21 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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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窦迎美2019-12-21 19: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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