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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所规定的资金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贷货币资金的数额;第二,借贷的时间;第三,在借贷时间内的资金成本或应有的补偿。债券所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发行人是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第二,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主体;第三,发行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付息还本;第四,债券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债券的基本性质:1,债权属于有价证券。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债券的特征:1,偿还性。2,流动性。3,安全性。4,收益性。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在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权利要求上处于一种类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则享有请求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是特定的,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并无财产上的利益。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一定存在信任关系。信托与债的区别还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上;1.关于破产时权利的区别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债的关系,当某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此债权人只能与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破产后的财产。某债权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若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关系,即债权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债务人是受托人地位,则此债权人受益人在债务人受托人宣告破产时,则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清偿的权利。2.关于利益承受的区别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举债将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此收益当然归债务人所得.债权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原借资金的权利。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受益人处于债权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受托人债务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应归于受益人债权人。3.关于风险承担的区别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对待定的借款负责。如所借财产发生遗失或损失,其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并不因此减轻。但在信托关系中,如严格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发生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资金受损,均应由受益人债权人承包,受托人债务人不承担损失责任。当由于受托人债务人本身造成的过失而使财产受损,则应负责填补。
齐新社2019-12-21 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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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债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发债人对投资人的负债;而信托产品只是基于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受托人完全履行了相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义务后,不对承担委托人承担其他的责任。简言之,债券投资原则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托投资更重要的是“风险自担”,不得承诺本息不受损失。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二者的载体不同。债券目前的主要载体是标准化、无纸化的“电子”证券;而信托产品则必须以书面信托合同为基本载体;第三是相关的发行渠道不同。债券主要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募集,原则上没有最低投资金额和份数的限制;而信托产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一般的信托产品份数不得超过200份。第四是流动性不同。债券基于其标准化、无纸化的特性,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进行即时的转让,亦可在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而信托产品的载体是纸质的信托合同,其转让是比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需要有一系列书面工作要做,流动性较差,一般商业银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质押。
黄益明2019-12-21 2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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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回购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回购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一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车广义2019-12-21 20: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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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银监多次限制非标作为非标资产的重要通道,相关信托业务也受到了不利影响。2019年3月份的“8号文”提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2019年1月份的“107号文”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界定,对信托、理财进行整治,并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2019年4月份的“11号文”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投资的监管;2019年5月份央行版的“127号文”提出了比传说中的9号文更为详细的规定,对银行同业业务投资非标做出了限制。从一连串的政策来看,监管层对非标整治的范围和力度都在加大,未来银行同业会计科目将变得更加规范,大量非标资产将重新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同业类型的非标规模也将会下降。另一方面,“99号文”针对信托提出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进一步限制了信托非标资产的发展规模。二私募债:银行间债市获支持债市受到政策支持,银行间私募债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创新品种,将同步获得支持。2019年“金融十二五”规划提出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产品创新和多样化,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育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为债券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操作方面,近来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在限制银行同业业务投资非标的同时,会刺激债券的需求量,是对债券市场的变相支持。此外,据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三家外资机构被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6月份起券商资管的债券集合产品被允许在银行间市场开户,这将大大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三对比监管机构对于标准化债权市场的支持由来已久,只是掣肘于当前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的混乱局面。从近两年的监管政策来看,债权市场的标准化是大势所趋,银行间市场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已经为接收非标融资做出了准备,而非公开定向工具则是目前最具备相应条件的融资工具。从政策方面来讲,私募债能够获得比信托更好的支持。资管计划与信托的区别:相同点: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不同点:1.全国68家信托公司有发行资格,而资产管理公司只有36家,资源稀缺性更加明显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3.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的双重风险审核4.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5.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龙小艺2019-12-21 2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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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在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权利要求上处于一种类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则享有请求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是特定的,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并无财产上的利益。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一定存在信任关系。信托与债的区别还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上;1.关于破产时权利的区别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债的关系,当某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此债权人只能与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破产后的财产。某债权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若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关系,即债权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债务人是受托人地位,则此债权人受益人在债务人受托人宣告破产时,则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清偿的权利。2.关于利益承受的区别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举债将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此收益当然归债务人所得.债权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原借资金的权利。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受益人处于债权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受托人债务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应归于受益人债权人。3.关于风险承担的区别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对待定的借款负责。如所借财产发生遗失或损失,其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并不因此减轻。但在信托关系中,如严格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发生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资金受损,均应由受益人债权人承包,受托人债务人不承担损失责任。当由于受托人债务人本身造成的过失而使财产受损,则应负责填补。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在: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齐新萍2019-12-21 19: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