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分红预留为发展基金合法吗

赵黎繁 2019-12-21 17:21:00

推荐回答

招行基金分红方式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两种:现金分红:非货币基金的默认方式,红利会直接划转至活期账户;红利再投资:即直接增加为该基金份额,一般货币基金多默认此方式;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为准;单个账户中不得对同一支基金同时选取两种分红方式。温馨提示基金分红一般默认为现金分红,分红方式可修改,具体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编辑于 2019-02-12向TA提问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理财计算器外汇查询网点查询。
章西林2019-12-21 17:54:47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8〕55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49315合计545205。
    边同民2019-12-21 18:36:24
  • 基金分红的意义:从持有人的角度来看,基金分红在某方面能让持有人获得实在的利益。首先,根据相关税收规则,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次,对于选择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因为分红部分没有赎回费用,所以减少了兑现收益的成本,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新增加了投资份额,也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再者,在市场行情动荡时,已实现收益分红给持有人能够“落袋为安”,以免遭受在行情大跌后净值亏损的损失。
    齐映山2019-12-21 18:18:24
  • “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利润用现金或者红利再投资的形式返还至投资者账户,这部分收益实际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所以分红之后,一般基金净值会下降。基金分红一般默认为现金分红,分红方式可修改,具体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编辑于 2019-11-30向TA提问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理财计算器外汇查询网点查询。
    黄盛珠2019-12-21 18:00:40
  • 一般基金分红有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两种,你可以选择现金分红,这样风险比较低。不过比较信任这支基金,看好未来发展,那么就选择红利再投资。
    连丽钦2019-12-21 17:36:53

相关问答

1、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2、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扩展资料:组合式私募基金特点: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私募基金。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民间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我国始终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2019年的8月27日正式修改并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里面专门增加有限合伙条款,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样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一种新的渠道。在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由更多人承担有限责任。来解决资金募集的问题。与目前我国市场上这几类基金相比,以合伙企业运作的私募基金类似于公司型基金,但又克服了公司型基金的不足。有限合伙是由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我国新《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制度上的安排以及不同类型合伙人法律责任划分的规定非常适合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只在自己投资金额的限度内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经理被授权管理合伙资产。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且。新《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没有重复缴税的问题,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股票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尽管新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为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现今框架下,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开户。根据《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而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没有明确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因此按照法律,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无法开立证券账户。2、新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对于在中国是否能够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成立私募基金。依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允许。因此,在专门的私募基金立法或更为细致的相关监管措施出台之前。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的运作形式。可能会在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后,陷入“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困境。3、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这种组织设置在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新选择的同时,也无形中提高了具体负责投入资金运作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容易在一些特殊情形出现时诱发金融风险,并使这些私募基金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