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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老板的话那就是你负责的了你只是公司员工,那就是没有什么大事情的。
赵颖馨2019-12-20 22: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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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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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齐晓娜2019-12-20 22: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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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次事故中你和发包方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2、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日期为准。对赔偿没有影响,但会在你们责任分担上会存在影响,这个协议不适用本次事故。的名义与被告山东省某疗养院签订外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由曹某个人履行,曹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曹某又与被告向某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该外墙改造工程由向某组织施工队负责施工,在施工中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向某自行负责。该工程的材料由曹某负责供应,向某只负责干清工。协议签订后,向某雇佣原告赵某等人员进行了施工,向某在施工现场对施工工人进行组织、指挥、指导、控制和监督,施工工人的工资多少及工资支付均由向某个人决定和发放。2019年5月4日,原告赵某未系安全带在施工现场拆卸架子时,由于龙门架晃动,致使其从龙门架上摔下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31110.64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分歧较大成诉。 裁判:法院判定被告向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5190.62元。被告山东省某疗养院、被告泰安市某有限公司、被告曹某对被告向某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法院网: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齐春玲2019-12-20 22: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