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86条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矛盾吗?弄不懂,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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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保险法第86条是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的义务,简单的说就算公布那些,让回投保人相信保险公司有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各种报告跟公司的信誉密切相关。而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人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这样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同时存在赔偿请求权,他既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也依据法律相第三者要求赔偿。
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就无权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因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此项债权转移之前,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无关。保险人只有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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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的呢
1.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形式。
坚持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得到双重赔偿(既从保险人得到赔偿,又从第三者得到赔偿),又有利于被保险人迅速得到保险赔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这既是保险人赔偿的条件,也是代位的条件。
(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
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补偿,而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它当属请求权,是一种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他们之间是不矛盾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