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社保能上深圳车牌吗

连东英 2019-12-21 23:55:00

推荐回答

那个都可以,只要交够2年就可以保留车牌。
齐晓波2019-12-22 01:00:07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只要有深圳的户口就已经满足了摇号的前提条件,是可以在深圳摇车牌的。在深圳可以摇号的申请条件包括如下几方面:个人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者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者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9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你在题目中表明的情况符合第一大项第一条,所以,是可以摇号的。
    车广东2019-12-22 00:54:41
  • 情况跟你一样,我的车是好几年前买的,牌照是自己的名字,现在我也没有深圳居住证也没有深圳社保,就是想问能不能保留现在旧车上的牌照,然后买新车装上。
    赵驻军2019-12-22 00:36:42
  • 分析如下: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社保刚满两年可以参加车牌摇号,深圳市户籍车牌摇号对社保没有要求。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定: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
    辛国林2019-12-22 00:18:57
  • 如果你是深圳户口,那么你的保留车牌只能使用半年,就必须去辖区所在的车管所去申请换领新的车牌。否则会被查出来罚款的!这个跟社保没有必然联系。
    齐晋楠2019-12-22 00:06:40

相关问答

法院判决后执行期间为两年。判决后可以和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分期偿还。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不存在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形,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条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