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eff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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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杀免责条款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以及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期内发生意外,如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年岁时,按照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但是一种死亡方式除外,那就是自杀。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不属于疾病也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除非是无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 再说了,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或者有抑郁倾向的人去投保人身险,很有可能都过不了健康告知那一条。
所以并不是说商业保险不保自杀,而是不保签订合同之日起的两年内的自杀。
2、宽限期条款
如果是分期缴费的保单,若是投保人因自己的特殊原因没有按期缴费,保险公司都会给60天的宽限期。在这60天保单仍有效,而且如果在这60天被保人出了什么事,而这个事故还是在合同承保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还是会负责的。如果超过宽限期投保人还未缴上保费,那么这保险合同就失效了。
3、不可抗辩条款
有不少保险代理人都利用“不可抗辩条款”哄投保人签合同,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此投保人在认为自己做健康告知后可能会被加费,这个时候一些不负责任的代理人就会拿出这条款了,他们一般这么哄客户:只要你两年内不理赔。你这个合同就是生效的,所以现在不如实告知也行。这都是代理人想要冲业务的说辞,其实不可抗辩条款也是平衡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利益的存在。
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只要投保后两年没有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为什么说这则条款是用来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权益的,我们都知道,做好健康告知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那么只要保险公司抓住一点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点,就用权利不予理赔,对于可能是真的疏忽了的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就太强势了,所以有这一条条款,可以平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
这则条款是并不是孤立大家不进行如实告知,而是为了保证投保人时真的因为疏忽而没有如实告知的时候,免遭保险公司的拒赔。
4、年龄误告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决定着保险费率,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人年龄是假的,并且被保人真实年龄超过了合同所约定的年龄限制,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但自保险合同成立逾两年的除外。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真实年龄符合合同中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区间,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就会根据被保人真实的年龄在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上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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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专为在校学生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有两类:校方责任保险及学生平安保险。
1、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春游、夏令营等,因学校过失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学生平安保险,又称“学平险”。其被保险人包括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保障时间一般是一年,该险种包括疾病身故、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等多项保障。校方过失所包含的具体范围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一般是能够涵盖几乎所有因校方原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校方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由学生自身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校方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免责的范围应当依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障高、缴费低是学平险的特点。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的学生平安保险的身故保障,从1万元到8万元不等,一般医疗保障的额度会高于身故的赔付,而保费通常只需要几十元。
责任免除条款:
第八条说: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九条说: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