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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保险二项责任,即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身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齐显涛2019-12-21 1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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