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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个人同时在3家保险公司买了意外险,出事了可以获得3份赔偿吗?”梧桐君在某个问答平台看到了这个问题,下面留言咨询的人也有很多,今天就和大家来聊一聊购买多份意外险能否全部理赔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清除意外险的保障责任,一般分为三大类:意外身故或全残、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有的意外保险也会附加意外住院津贴。意外身故或全残,获得意外险全额理赔的情况一般来说只有两种——身故或者全残。生命无价,意外全残或身故可以重复理赔,即购买多少理赔多少!意外伤残,按照残疾的等级不同,理赔金额也不同!以当时的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赔付保险金,赔付比例如下图:可以重复理赔,即购买多少理赔多少!意外医疗,扣除免赔金额和自费药费用。其是补偿型保险,理赔金额不得超过购买的额度,不可以重复理赔!并不是买多少赔多少,而是依最终的花销金额和理赔份数为依据!意外津贴保险,保险责任指因意外而住院,在住院期间的补贴。依购买的份数为标准,多家保险公司购买,可以叠加理赔!然后,我们以一个实际例子来理解一下,假如李先生购买了表中的前三款意外险,购买的保障如下:阳光个人综合意外险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10万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50元/天+23天*50元/天=2150元最后我们来看,李先生可以获得的意外医疗保险是多少:如果李先生先去找阳光个人综合意外险理赔,则可以获得的是1万元-100免赔额=99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剩余的有2千元的社保范围内的费用,找泰康e顺综合意外险报销,可获得2000-100=19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共计11800元,相当于减去了两次免赔额。如果李先生先找泰康e顺综合意外险报销,可获得1.2万-100免赔额=119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可以看出,理赔顺序不同,获得的结果也不同,但总额不会超过购买额度和实际花销。梧桐君建议购买了多份意外险的朋友在报销意外医疗保险金的时候,可以选择额度高、赔付比例高,免赔额低的进行报销。相信看过上面的例子,大家对于购买多份意外险如何理赔有了一定的理解,不过梧桐君还是要提醒大家,在购买多份意外险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个人买高保额意外险需要审核如果个人购买过高保额的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对其进行审核。不同公司的标准不一样,有的公司保额达到300万元就会审核。一家合资寿险公司规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消费者投保,如果寿险、意外险合计保额超过100万元的要填写高保额问卷,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的家庭信息,如资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保险条款对于积累风险保额的限制另一点就是买保险时,要看清公司的条款,比如有些保险如果问“您是否已有或者正在申请我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保险”,“您在各家公司的累积风险保额”等问询条款,如果投保时的累积风险保额超限,可能理赔时会有一些纠纷,需要在投保时了解清楚。写在最后。
赵颖雪2019-12-21 19: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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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能不能同时买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不小心出事了,能多家一起赔偿吗?咨询网友:向日葵保险网广州专家解答:广州中国人寿林桂锋答:能同时买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但如果是意外受伤时产生的费用就不能双重报销啦。举例:小明买了三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每分保额是十万,意外医疗是:各是一万。小明不小心受伤了在医院看了一万元的费用。那么只能每家保险公司报:三千三全文。
赵颖虹2019-12-21 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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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限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意外险的范围要更广一些,无发生地域限制,也不限定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等。两类保险医疗费一般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因为医疗费属于费用补充型的,只能报销社保未报完的剩余部分。但如系定额给付及身故或全残保障的赔偿金可以获得重复赔偿。全文。
齐春法2019-12-21 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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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的办法:1.联系当初销售你意外险的代理人,他会告诉你理赔程序的所需单据。2.如果联系不上,拨打中国人寿客服95519转人工服务后,理赔报案。3.切勿遗失医院所开所有单据,意外险是报销制,没有单据不能理赔的。拓展资料:意外险:1.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产生的门诊或者住院,对费用进行报销;2.意外伤害: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才能赔付。首先你看你买了意外医疗没有。如果有,提交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发票原件、费用清单、你名字开户的存折或者卡。就可以了。案例解析: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投保单位每一在职职工主保险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额为1万元。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在寿险理赔实务中,很多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定的惟一依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在实务处理和保险纠纷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证据规则角度出发,通过一则典型的保险纠纷诉讼案例,发表个人见解。双方意见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病史中关于被保险人酒后摔倒的描述虽来自于他人转述,但当时情况是被保险人被送至医院时,已昏迷不醒,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生口述病情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生在病史记录时特别注明,病史来源较可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所有记录中都写明酒后摔倒所致外伤,因此被告认为医院的记录虽然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判断,医院的记录是真实、客观的,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所以证据具有证明力,被保险人情况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
黄甘雨2019-12-21 19: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