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中。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主要受到以下限制:一是不得从事短线交易。所谓短线交易,是指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若从事短线交易,则交易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收益,同时,违规行为人还可能因短线交易而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如,甘肃某上市公司某监事于2019年11月6日买入本公司股票3万余股,并于11月11日至13日全部卖出,构成短线交易,由此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此处“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发布前后的一段期间,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如,山西某上市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公布年报,而该公司总经理于此前的3月19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余股,构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报批评。三是减持比例及时间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总经理于2019年6月3日离职,但于同年9月5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报批评。
连丽英2019-12-21 20:41:40
2019年7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对于因继承引发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增加了遗赠部分,而离婚财产分割仍然还是属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一种.证券非交易业务的业务流程1.继承所涉证券过户该业务指南的第五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因继承原因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其中办理该项业务最重要的文件即能够说明遗产归属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主要包括继承公证书,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而关于继承公证书.除了要求必须符合《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需要注意所过户的证券是否存在夫妻共财产分割的问题,放弃继承后再次申请赠与的非交易过户问题以及未成年继承人的说明问题.这些都是在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关注的问题,否则可能直接影响了相关业务的顺利办理.2.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该业务指南的第六章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因继承原因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通过民政局办法离婚证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通过不同途径办理的离婚手续,其获得的法律文件也不同.在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特别注意两种不同方式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其中特别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申请人,其不但需要提交离婚证,最重要的是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另外,如果是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方式离婚的,则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必须说明股票分割的情况,否则还是要提供公证书.而根据笔者实际的操作经验,公证处一般不对直接对离婚协议书出具公证书,而是基于因离婚而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进行公证,一般公证的文件为《财产分割协议》。
辛国清2019-12-21 20: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