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关心的基金投资问题普通投资者能不能买高风险产品

简秋生 2019-12-21 1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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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不符合风险等级的基金,在购买前应该要提示你而且留痕,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连仙枝2019-12-21 13: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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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定投,在选择基金时,您需要注意浏览各种报纸、销售网点公告或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了解基金的收益、费用和风险特征,判断某种基金是否切合您的投资目标。如何实现基金理财?1、买基金,也要讲组合。选择合适的基金组合,是要根据个人的收入与负担状况、身体与年龄状况等,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选择风险水平想匹配的基金组合。2、在选择到适合的基金后,要注意在买卖时节省申购、赎回等费用。3、在牛市中买基金宜选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这样既能免除再次申购基金的费用,又可当即享受复利投资的高收益。
    黄白蓉2019-12-21 13:56:46
  • 要是不懂理财通理财投资就选择买一些保本的货币基金吧。如今的理财产品分为种类繁多,例如货币理财、保险理财、定期理财、指数基金就拿理财通来说吧,这些种类中理财都有,比较全面货币基金是1分钱就可以购买的,但是其它理财最低买入是1000元起在行业内算是买入门槛比较低的了,而且利率都比较不错,最高的6%主要的是还可以随时存取,对于急用钱来说是真方便啊安全就更不用考虑了,腾讯的产品,肯定是安全,网页版最大可以日买入百万。
    黄百芬2019-12-21 13:21:54
  • 一、基金风险一般,但基金盈亏是无法预测的。二、投资基金会碰到以下风险:1、市场风险: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若因政治、经济、社会或市场信心等问题,而造成投资标的的行情与景气产生波动的现象,称之为市场风险。2、购买力风险:当通货膨胀程度超过预期时,就会降低实质的投资报酬率,使得投资人遭到无形的损失。3、利率风险:当利率变动时,亦会使得基金的投资标的价值降低,连带使得基金价值降低。4、信用风险:若基金投资于高风险的。5、汇兑风险:以外币计价的基金通称为海外基金,是以外币进行投资,故容易受到汇率的影响,造成投资报酬的变动。因此海外基金的投资人,除了原本的资本利差外,必须多承担较国内基金多一份的汇兑风险。6、不同种类的基金,其风险程度各异。如:证券衍生工具基金、单一市场股票基金等风险程度就比较高,但投资此类基金收益也比较大。国际性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的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其收益也较小。投资者一旦认购了投资基金,其投资风险就只能由投资者自负。基金管理公司只能替投资者管理资产,但不承担根据“基金合同”或“投资协议”的条款进行投资而导致的任何投资风险。7、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过往的业绩并不代表该基金未来的业绩表现。投资者应根据自已对投资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已投资的基金品种。
    齐旺梅2019-12-21 13:09:18

相关问答

实际上是没什么区别的,股价的高低不能决定以后的涨跌。1、在投资金额相同的情况下,高、低价股承担的收益和风险是相同的。但现实情况下,因为有这样常识性误区的股民不在少数,因此,敢买高价股的人就少,高价股的行情会软一些。这都是来自心理方面的影响。优秀的公司,不会担心股价过高而影响流动性。2、“买高价股比低价股风险大”其实是常识性错误。身边的朋友经常认为买低价股风险比高价股小,因为高价股的涨跌随便都是几块钱,而低价股只会涨跌几毛。其实这是个简单的数学问题,假如你投入10000元买股票,那么可以买1000股10元的M股票,也可以买100股100元的N股票。如果两只股票都跌10%,M股票跌掉1元,N股票跌掉10元,尽管10元听起来是多么的可怕,但不管你持有的是M股票还是N股票,总资金亏损数是相同的,都是亏损10000215;10%=1000元。反过来,上涨的情况也一样。3、计算方式没问题,但是有一个前提,在所有股票普涨的情况下,各股再向上涨的难度都很大,低价股不低,这种计算方式更适用于涨升的初期.那些高价股的高价只是相对的高,它们也曾经是低价股.各股的涨幅高低,除了自身质地是否优良,题材是否丰富,还与持股人数有很大关系,人均持股比例越高,越容易产生高价。如果在一次行情中,所有的股票都上涨,那么同样数量的资金购买低价股,可以买的多些,买高价股则数量会少些,理论上如果涨幅一致,那么投资收益是一样的。买高还是买低,只是一种投资偏好,同样是市场行为。扩展资料普通股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普通股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进行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优先股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1、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额的股利,即优先股的股利是相对固定的。2、优先求偿权。若公司清算,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注:当公司决定连续几年不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以进入股东大会来表达他们的意见,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后配股后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时比普通股处于劣势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后,对剩余利益进行再分配。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后配股的发行数量又很有限,则购买后配股的股东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发行后配股,一般所筹措的资金不能立即产生收益,投资者的范围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后配股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行。1、公司为筹措扩充设备资金而发行新股票时,为了不减少对旧股的分红,在新设备正式投用前,将新股票作后配股发行;2、企业兼并时,为调整合并比例,向被兼并企业的股东交付一部分后配股;3、在有政府投资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股息达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为后配股。垃圾股经营亏损或违规的公司的股票。蓝筹股股票市场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19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二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三操作风险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n.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有关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1.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2.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3.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1.矛盾的根源。大部分的风险投资者认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关系是合伙人的关系,而许多创业者也表明希望投资者能参与,前提是保证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但是与风险投资者建立合伙关系通常都意味着股权的稀释以及产生控制权分配的矛盾。然而对于一家寻求资金并打算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也实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因为除了风险资金,创业者还希望从风险投资者那里获取其他非资金要素。如果企业寻求风险投资的过程被拒绝,很可能是这家企业的业务不符合该风险投资基金的整体战略,因为在一个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一般是以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所处的行业来划分。有些风险投资机构还对投资额以及企业发展阶段有限制。比如,有些只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或者在每家企业的投资一般限定在一定的资金额度内。除此之外,还可能是企业的管理团队不能吸引风险投资者的眼球。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被投资企业时最为看重的一点是该企业的管理团队是否足够强大,企业的创始人是否有吸引他们的特质。要寻找合适的投资者,减少日后合作中的冲突,了解风险投资者的理念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创业者与潜在的风险投资者见面以前,应该首先弄清楚风险投资行业的生态系统是怎样的,各风险投资公司又是如何融于这个生态系统的。仅仅知道公司是否符合他们的投资标准是不够的,还要知道他们主要投资于哪一阶段哪个领域的企业、他们要求在退出时获得多少投资回报以及他们最看重什么。这可以帮助创业者节省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帮助他们增加筹资成功的可能性。2.双方的博弈。在与风险投资者打交道的过程中,创业者们在面对自信满满的投资者时总觉得他们似乎表现得高人一等或根本不把创业者放在眼里。从风险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的过程有时候好像存心设计得让创业者们感到自己很渺小,一不小心就会让创业者们觉得掉入了陷阱并觉得自己处于劣势。如果投资者和创业者是合伙人的关系,那么在谈判时就应该是平等的关系。风险投资者可以筛选被投资企业,创业者们也可以筛选与之合作的风险投资者,直到找到合适的风险投资者为止。如果创建者建立的是一家具有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的企业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创业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风险投资者明白企业要做的是什么,以及除了风险资金还要从风险投资者那里获得哪些东西。一旦风险投资者理解企业在做什么,他们会以极快的速度分析企业的经营模式,甚至积极参与企业的战略、战术、机构设置等决策活动。这样可以减少日后企业创始人与风险投资者之间的矛盾。3.让步还是自以为是。一家企业从种子阶段起一直到上市或兼并为止,往往要经历几轮融资。随着每一轮融资的推进,公司不断成长,也越来越成功。但是,创始人所拥有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率却越来越小。比放弃股份更重要的是创业者还得放弃一些对企业的管理控制权。作为公司创始人的创业者可能不一定是一个称职的高速发展实体的CEO。风险投资者坚持要高质量的管理,会向企业的董事会委派董事,那么,创业者是否愿意退居一边,出让CEO的职位呢,创业者在自身估值方面也难免出现失误。在与风险投资者进行对赌时,高估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和经营业绩,或者高估自身的管理水平,或者对市场行业及宏观经济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在对赌协议中处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