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如何怎么做才能有机会获得风投投资

龚岳洲 2019-12-21 1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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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期的英文是theinitialstage成长期的英文是growthstage成熟期的英文是developmentstage其他几种并不常用。
赵顺铃2019-12-21 15: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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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商业模式简单讲就是你以什么方式赚米;美国著名的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说:未来企业的竞争不是产品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的竞争。可见商业模式的重要,未来十年无论你做什么,你的模式最好与移动互联网有关,因为那里机会更多。
    米多多2019-12-21 13:56:29
  • 但是,我经常发现许多创业想法达不到适合风险投资的量级。我曾经完全基于现金流收入通过并购或IPO最终退出。一定的公司规模”往往是刷掉项目的第一个雷区——VC会把创业项目区分为“功能”、“产品”或“公司”。这三者是紧密结合的,但VC专注于构建公司作为持续存在的独立的实体,来建立、发展和捍卫其客户。将创业计划进行甄别,需要从许多方面进行判断,但企业是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的。TIVO开始时是一款“产品”,之后发展变化成为“功能”和“公司”。接触风险投资家时,需要经受质疑,证明你有足够的能力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公司,并在未来6、7年内建立销售收入达到1亿美元的产品线。智能手机应用的例子可以阐明这种甄别的尺度:一个iPhone或Android的天气应用的是非常有用的,但不可能达到吸引风险投资的规模量级;而一个应用商店或支撑大型商业应用的移动支付解决方案则是一个“可获得风投支持”的企业。在投资期限方面,风险投资通常希望在数年内获得可观的增值。10倍是早期阶段风险投资典型的基准回报。一支风投基金只能进行一定数量的投资,每个项目要对基金的整体回报作出贡献。20笔投资都是以10倍作为回报目标的——但许多投资最终是失败的,实际上只有少数能够获得10倍的回报率。这意味着早期阶段的VC可能在2、3年内获得2到3倍的投资回报。VC知道他们的投资组合只有有2、3倍的回报,但是他们对单笔投资的预期指标必须远高于这个水平。所需投入的资本和退出时的最终估值对VC非常重要。在退出之前投入的资本越多,相应地回报就越低。退出估值越高,VC潜在回报越高。但是,VC经常做错这道算术题。因此,他们如果看不到满意的预计财务指标,通常会放弃这项投资。可信的资本使用效率,和靠谱的潜在退出估值,是VC考察第四个因素时关注的重点。对于前四个因素要进行多回合的反复讨论。但他们不是VC考虑的唯一因素:管理的品质、市场规模、差异化和占有市场的能力、实施风险、估值预期,这些也是要考虑的因素。初创公司如果可以通过前四个因素的考验,并能够较好的回答第二组问题,就有较高的概率可以获得VC界的关注了。不论如何,风险投资是初创公司获得资金的一条林荫大道。
    赵风霞2019-12-21 13:39:01
  • 公司估值是指着眼于公司本身,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公司内在价值决定于公司的资产及其获利能力。一个公司估值要看是什么时期,新创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值多少钱,算法都不一样。这是一个非常专业、非常复杂的问题。一个初创公司,在引进风投或者天使等投资人时,估值是引进的风投或天使投资者和初创公司二方搏弈的结果,而估值则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齐文生2019-12-21 13:21:30
  • 风投也称创业投资,主要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是私人对外股权投资的一种方式。风险投资一般采用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在法律结构上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风投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投资运作,获得相应报酬。风投公司把所掌管的资金有效地投入富有盈利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并通过后者的上市或被并购而获取资本报酬的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类似于投资公司。
    龙家衡2019-12-21 13:08:50

相关问答

1.矛盾的根源。大部分的风险投资者认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关系是合伙人的关系,而许多创业者也表明希望投资者能参与,前提是保证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但是与风险投资者建立合伙关系通常都意味着股权的稀释以及产生控制权分配的矛盾。然而对于一家寻求资金并打算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也实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因为除了风险资金,创业者还希望从风险投资者那里获取其他非资金要素。如果企业寻求风险投资的过程被拒绝,很可能是这家企业的业务不符合该风险投资基金的整体战略,因为在一个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一般是以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所处的行业来划分。有些风险投资机构还对投资额以及企业发展阶段有限制。比如,有些只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或者在每家企业的投资一般限定在一定的资金额度内。除此之外,还可能是企业的管理团队不能吸引风险投资者的眼球。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被投资企业时最为看重的一点是该企业的管理团队是否足够强大,企业的创始人是否有吸引他们的特质。要寻找合适的投资者,减少日后合作中的冲突,了解风险投资者的理念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创业者与潜在的风险投资者见面以前,应该首先弄清楚风险投资行业的生态系统是怎样的,各风险投资公司又是如何融于这个生态系统的。仅仅知道公司是否符合他们的投资标准是不够的,还要知道他们主要投资于哪一阶段哪个领域的企业、他们要求在退出时获得多少投资回报以及他们最看重什么。这可以帮助创业者节省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帮助他们增加筹资成功的可能性。2.双方的博弈。在与风险投资者打交道的过程中,创业者们在面对自信满满的投资者时总觉得他们似乎表现得高人一等或根本不把创业者放在眼里。就像1999年日本软银总裁孙正义约见马云时直截了当地问马云需要多少钱,而马云的回答却是他不需要钱,孙正义反问道:“不缺钱,你来找我干什么?”马云的回答却是:“又不是我要找你,是人家叫我来见你的。从这一经典对话来看,孙正义略带“傲慢”的反问被马云的直率挡回去。马云在后来说,VC永远是舅舅,与风险投资者谈判从第一天起就要理直气壮,腰板挺直,眼睛里面是尊重。然而,很多创业者们却懊恼他们没能平等地与这些风险投资者坐在同一张谈判桌上。创业者们始终感到自己是“门外汉”,还常常感觉受到风险投资者的威胁。从风险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的过程有时候好像存心设计得让创业者们感到自己很渺小,一不小心就会让创业者们觉得掉入了陷阱并觉得自己处于劣势。如果投资者和创业者是合伙人的关系,那么在谈判时就应该是平等的关系。正如马云所言:“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商是平等的,VC问你100个问题的时候你也要问他99个。所以跟VC的交流沟通非常重要。风险投资者可以筛选被投资企业,创业者们也可以筛选与之合作的风险投资者,直到找到合适的风险投资者为止。如果创建者建立的是一家具有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的企业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创业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风险投资者明白企业要做的是什么,以及除了风险资金还要从风险投资者那里获得哪些东西。一旦风险投资者理解企业在做什么,他们会以极快的速度分析企业的经营模式,甚至积极参与企业的战略、战术、机构设置等决策活动。这样可以减少日后企业创始人与风险投资者之间的矛盾。3.让步还是自以为是。一家企业从种子阶段起一直到上市或兼并为止,往往要经历几轮融资。随着每一轮融资的推进,公司不断成长,也越来越成功。但是,创始人所拥有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率却越来越小。比放弃股份更重要的是创业者还得放弃一些对企业的管理控制权。作为公司创始人的创业者可能不一定是一个称职的高速发展实体的CEO。风险投资者坚持要高质量的管理,会向企业的董事会委派董事,那么,创业者是否愿意退居一边,出让CEO的职位呢?创业者在自身估值方面也难免出现失误。在与风险投资者进行对赌时,高估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和经营业绩,或者高估自身的管理水平,或者对市场行业及宏观经济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在对赌协议中处于被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在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19年6月1日实施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个合法的实体,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公司和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前些年关于私募基金坐庄炒作的新闻报道,使人们对私募基金有了一个最初的认识,但却并不明白这里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这二者的区别我们一定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之初就应十分明确。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二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三操作风险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n.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有关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1.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2.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3.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1.矛盾的根源。大部分的风险投资者认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关系是合伙人的关系,而许多创业者也表明希望投资者能参与,前提是保证公司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但是与风险投资者建立合伙关系通常都意味着股权的稀释以及产生控制权分配的矛盾。然而对于一家寻求资金并打算上市的中小企业来说,也实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因为除了风险资金,创业者还希望从风险投资者那里获取其他非资金要素。如果企业寻求风险投资的过程被拒绝,很可能是这家企业的业务不符合该风险投资基金的整体战略,因为在一个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一般是以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所处的行业来划分。有些风险投资机构还对投资额以及企业发展阶段有限制。比如,有些只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或者在每家企业的投资一般限定在一定的资金额度内。除此之外,还可能是企业的管理团队不能吸引风险投资者的眼球。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风险投资者在选择被投资企业时最为看重的一点是该企业的管理团队是否足够强大,企业的创始人是否有吸引他们的特质。要寻找合适的投资者,减少日后合作中的冲突,了解风险投资者的理念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创业者与潜在的风险投资者见面以前,应该首先弄清楚风险投资行业的生态系统是怎样的,各风险投资公司又是如何融于这个生态系统的。仅仅知道公司是否符合他们的投资标准是不够的,还要知道他们主要投资于哪一阶段哪个领域的企业、他们要求在退出时获得多少投资回报以及他们最看重什么。这可以帮助创业者节省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帮助他们增加筹资成功的可能性。2.双方的博弈。在与风险投资者打交道的过程中,创业者们在面对自信满满的投资者时总觉得他们似乎表现得高人一等或根本不把创业者放在眼里。从风险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的过程有时候好像存心设计得让创业者们感到自己很渺小,一不小心就会让创业者们觉得掉入了陷阱并觉得自己处于劣势。如果投资者和创业者是合伙人的关系,那么在谈判时就应该是平等的关系。风险投资者可以筛选被投资企业,创业者们也可以筛选与之合作的风险投资者,直到找到合适的风险投资者为止。如果创建者建立的是一家具有发展前景极具吸引力的企业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创业者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让风险投资者明白企业要做的是什么,以及除了风险资金还要从风险投资者那里获得哪些东西。一旦风险投资者理解企业在做什么,他们会以极快的速度分析企业的经营模式,甚至积极参与企业的战略、战术、机构设置等决策活动。这样可以减少日后企业创始人与风险投资者之间的矛盾。3.让步还是自以为是。一家企业从种子阶段起一直到上市或兼并为止,往往要经历几轮融资。随着每一轮融资的推进,公司不断成长,也越来越成功。但是,创始人所拥有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率却越来越小。比放弃股份更重要的是创业者还得放弃一些对企业的管理控制权。作为公司创始人的创业者可能不一定是一个称职的高速发展实体的CEO。风险投资者坚持要高质量的管理,会向企业的董事会委派董事,那么,创业者是否愿意退居一边,出让CEO的职位呢,创业者在自身估值方面也难免出现失误。在与风险投资者进行对赌时,高估企业未来的发展能力和经营业绩,或者高估自身的管理水平,或者对市场行业及宏观经济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在对赌协议中处于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