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股权能否转让给大陆人

龙子清 2019-11-03 1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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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完全可以做一下税务筹划大陆公司的法人入股香港注册公司,然后变更公司董事,然后通过原来的法人和股东变更和退出,那这家公司就完全可以属于大陆公司法人控制的公司,这样的步骤就只是对公司的董事和法人结构进行变更,并不会涉及其他方面东西,而且对公司的运营和业务也完全没有影响,所产生的费用就只是股东变更的费用而已,也就是几千块钱的事情。
赵魁义2019-11-03 2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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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拟写收购合同,做股权转让委托书,像注册处,税务局递交资料。
    黄白蓉2019-11-03 22:01:07
  • 股权转让所得,要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区分税收管辖权根据税收协定关于防止双重征税的条款,收入的来源国有优先权,然后在所得人的居住国进行申报。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中国大陆企业,那么该笔股权转让所得的来源为中国,首先是必须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于该人为香港居民,那么他在香港进行申报时,允许他抵扣在中国缴纳的税款。
    齐春宇2019-11-03 20:58:55
  • 香港公司的转让是不涉及到境内的部门的。提供资料给代理公司,他们会安排好一切事物,都不需要新旧董事去香港就可以完成这个公司转让。当然如果你的公司是带香港银行账户的,最好再做转让是要求户口一并转让,这个时候是会要新董事去香港面签一次的。
    黄皎林2019-11-03 20:01:06
  •  一、香港公司股权转让流程1、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2、提交适当的转让文件。常见的股份转让文书形式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文件。3、登记。公司章程细则如规定股份转让登记的事项,董事局须遵守。法例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对尚未缴清股本的股份之转让,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权的股份之转让,可拒绝登记。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无须说明理由,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不论有关股份是否已缴清股本。通过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公司不仅承认受让人成为股份持有人,也接受受让人成为公司的新成员。4、登记之后,如公司成员转让其全部股份,公司将在成员名册中注销其成员资格,增补新成员的,并且发新股票给新成员。如公司成员转让其部分股份,公司将保留其成员资格,并按其转让后持有的股份另发新股票。除非公司章程细则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有规定,转让股份交由公司登记并非必要程序。不过,根据《公司条例》,公司如未登记受让人的权益,转让人仍被视为股份持有人。而且,除已登记的股份持有人外,公司无须承认任何人对有关股份因信托或公义而享有的权益。因此,股份转让双方应尽可能依手续完成转让登记。5、公司必须在收到有关股份转让文书之后两个月内,通知受让人和转让人是否接纳登记有关股份转让。二、香港公司改股所需要的资料:1、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2、商业登记证复印件3、英文版章程以本4、转股人或收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证样板5、法定文件NC1或周年申报AR1复印件6、新任股东的比例。
    赵风芹2019-11-03 19: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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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