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的基金和沪市上市的基金区别

黄真嘉 2019-12-21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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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没有转托管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拟持有和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买人证券成功后,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如认购以其他方式发行的股份,则该股份托管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这一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人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办理转托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转托管只有深市有,沪市没有转托管问题。2、由于深市B股实行的是T+3交收,深市投资者若要转托管需在买入成交的T+3日交收过后才能办理。3、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可以选择转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4、投资者转托管报盘在当天交易时间内允许撤单。5、转托管证券T+1日、基建工作小组等二十三个部门;以及三个下属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它们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运作,有效地担当起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角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托管券商制度。
龚少红2019-12-21 15: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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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说的是哪类基金呢,ETF,LOF基金都显示实时价格和成交量。
    齐晓兰2019-12-21 17:01:44
  • 实施T+0交易的共有18只基金,其中4只是在上交所进行交易的,分别为易方达H股ETF510900、华安德国30513030、纳指ETF513100、博时标普500513500。其余14只基金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分别为华夏恒生ETF159920、南方中国160125、华安标普全球石油160416、南方恒生H股160717、嘉实黄金160719、易方达黄金161116、国投新兴161210、招商金砖161714、银华通胀161815、华宝油气162411、汇添富黄金164701、工银资源164815、信诚四国165510、信诚商品165513。
    齐文玲2019-12-21 15:37:35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认购和集中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主要特点:1、上市开放式基金本质上仍是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赎回。2、上市开放式基金发售结合了银行等代销机构与深交所交易网络二者的销售优势。3、投资者既可以选择在银行等代销机构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证交所各会员证券营业部按撮合成交价买卖基金份额。扩展资料优点:1、交易便捷:LOF的出现则可以让投资者像买卖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一样买卖开放式基金。而且,LOF因为采用交易所的电话和网络方式,使交易变得更为高效。2、费用低:上市开放式基金在证交所交易的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券商设定的交易手续费率等费用更加低廉。3、无设限:在一级市场上,即申购赎回时,LOF没有限定,且LOF是与投资者交换现金。lof。
    黄益波2019-12-21 15:23:43
  • 1母基金上市?YesorNo?上交所分级基金与深交所分级基金最大的区别就是:上交所分级母基金和A、B份额同时上市,而深交所分级基金仅A、B份额上市交易2买入、赎回,T+N?上交所分级母基金当日买入,当日可以卖出深交所分级母基金当日申购,次日可以赎回3拆分、合并,T+N?上交所分级:间接T+0具体来说,当日买入母基金当日可拆分,拆分后得到的A、B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买入A、B份额当日可合并,合并后得到的母基金当日可卖出或赎回深交所分级当日分拆母基金,次日获得A、B份额后可以卖出当日合并A、B份额,次日获得母基金后可以申请赎回4合并门槛上交所分级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为100份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万份。
    龚峻松2019-12-21 15:07:03

相关问答

沪深股和港股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沪深股市,是指上海、深圳的主要从事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目前,我国内地仅有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市场,深圳交易所为中小板和创投板块,上海证券市场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港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场比内地的成熟、理性,对世界的行情反映灵敏。如果内地的股票有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据它在香港股市的情况来判断A股的走势。2、具体操作不同很多股票在香港联交所的募集新股招募书中,没有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即把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都当做流通股看待,所以它们的发行价就会比在沪深证交所发行价的低不少。也就是基于这一点,在后来的股改中非流通限售股要上市流通时要向流通股支付流通对价时,也只考虑到向沪深流通股支付,因为在新股招募时,沪深两市的招募书中是有流通非流通限制的。3、涨跌幅限制不同大陆股市涨跌幅限制为10%,而港股没有限制。港股实行T+0交易制度,即当天买进股票当天可以卖出,而大陆股市实行的是T+1交易,即当天买进股票必须隔一天才能卖出。港股市场的股市衍生品较多,例如股指期货、衍生权证、股本权证、牛熊证及股票挂勾票据等,但大陆股市除了股指期货,其他交易品种几乎为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证券公司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二十一条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一转让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第二十五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第二十六条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第三十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第三十三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三十四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三商业保险。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等措施。第四十二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第四十三条前述主体被本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本所将其记入诚信档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