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是什么意思

龚小芝 2019-12-21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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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市条件的拟上市公司选择投行,辅导期一年。资料送发审委若受理,两个月内过会,若通过3-6个月上市。流程时间1年8个月。当然国务院特批的可以快一点,如进行股份制改造不满3年的也可以。要想更快一点,可以通过资产重组或要约收购已上市的公司,再进行定向增发也可以融资。
黎皇兴2019-12-21 17: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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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知道股票是深交所还是上交所的:000***是深圳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的前三位如:000001深发展等等600***是全流通之前股权分置时代上海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的前三位如600606G金丰600028中国石化等等现在全流通以后发行的股票就改为601***如:中国银行代码:601988002***是深圳中小板股票代买003开头的是沪市新股上市给深圳市场投资者配售的代码3开头为深交所发行的创业板。
    赵驱云2019-12-21 15:55:30
  • 很简单,深交所交易代码00开头,第一个即000001平安银行。原名为深圳发展银行,现已为中国平安控股。
    齐本会2019-12-21 15:37:42
  • 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进入后点击页面的“信息披露”;   3.点击页面左侧的“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公告”;    4.进入后便可以按证券代码/简称,关键字,公告类型或者公告时间进行搜索了。   。
    齐智敏2019-12-21 15:23:51
  • 深交所有1883家上市公司。包括今天上市的新股,深圳交易所共有1883只A股。另外有49只B股,3只H代,因大多数都有A股,故未作单独的上市公司计算。
    黄皖毅2019-12-21 15:11:18

相关问答

托管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没有转托管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拟持有和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买人证券成功后,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如认购以其他方式发行的股份,则该股份托管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这一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人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办理转托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转托管只有深市有,沪市没有转托管问题。2、由于深市B股实行的是T+3交收,深市投资者若要转托管需在买入成交的T+3日交收过后才能办理。3、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可以选择转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4、投资者转托管报盘在当天交易时间内允许撤单。5、转托管证券T+1日、基建工作小组等二十三个部门;以及三个下属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它们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运作,有效地担当起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角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转托管券商制度。
第一、自2019年11月起,预披露的企业要按照IPO发行数量确定上市交易所,其中发行数量在8000万股以上含8000万股,包括“不超过8000万股”等描述的企业一律去上交所上市;发行数量在5000万股以下含5000万股的企业一律去深交所上市;发行数量在5000万股和8000万股之间的上市地点由企业决定;金融企业发行数量以4亿股为界限,4亿股以上去上交所,4亿股以下去深交所。简单来讲,就是上交所服务的企业是以央企,国企为主,知名公司为辅,多为传统企业;而深交所,是以服务中小型企业也创业型企业为主,多为高科技企业。上交所只有主板市场,深交所分为主板,中小,和创业板;第二:股票代码不同上交所股票代码以6开头,全部都属于主板;深交所股票分为三类:以000,001开头的是深圳主板,以002开头的为中小板;以300开头的为创业板新股申购代码也不同,上海新股申购代码以730开头,配股代码以700开头;深证新股申购代码以00开头,配股代码以080开头第三:股东代码不同你在证券公司开户的过程中,会有2个股东代码,上交所一个,深交所一个。第四:开户方式不同上交所开通即可交易所有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深交所创业板需要满足条件单独开通。第五:过户费不同上交所收取1元的过户费,深交所没有。第六:交易规则不同拓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深交所以建设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使命,全力支持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实施。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2019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开始试点;201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基本确立。深交所坚持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根本理念,贯彻“监管、创新、培育、服务”八字方针,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360个人图书馆网页链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证券公司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二十一条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一转让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第二十五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第二十六条私募债券转让信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进行披露。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在本所网站专区或以本所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第三十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承销商或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第三十三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第三十四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可采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私募债券风险。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二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三商业保险。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等措施。第四十条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等措施。第四十二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转让行为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第四十三条前述主体被本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本所将其记入诚信档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