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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第一步,必须先到户口原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张准迁证,当地派出所会给当事人开具一张迁入的户口变动联系单。第四步,拿着迁入变动单到管辖该地的居委会去登记入册,这是最后步骤,切记。
樊拴良2019-12-21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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