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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在个别报表剩余的投资追溯调整为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在合并报表层剩余投资调整到公允价值。 个别财务报表:剩余持股比例视同取得投资时点即采用权益法核算。分为两部分收益,包括处置部分的投资收益和剩余部分的投资收益。 1.处置部分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与商誉之和 所得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2.与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也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日转入投资收益。总结:个别报表很好理解。合并报表部分视为将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出售,在把剩余部分按照公允价值买回来。
辛培剐2019-12-21 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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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成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和亏损投资单位均不作帐务处理,只有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都要进行帐务处理。
齐景桥2019-12-21 23: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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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分到的收益属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即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梅金莉2019-12-21 23: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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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收益的处理是一样的,都需要确认为投资收益,只是时间不同,确认方式不同而已:权益法是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份额确定投资收益,而不管被投资企业是否实际发放;而成本法下是按被投资企业分配的份额确定为投资收益,而且是在实际取得时确认。权益法要反映你享有的权力,而成本法则不需要。是否用成本法,关键看是否“值得”这么做:比如说,某公司5000万股,本年实现利润500万,决定现金分红250万。1、如果你仅持有该公司1万股股份,即仅仅占有0.02%的份额。你对该公司的影响力几乎为零。你仅仅是名义上的“老板”,公司上下根本不“鸟”你。反过来,它亏不亏管你什么事?你只关心它实际能给你多少股息。该公司实现利润500万,你享有的“资产”名义上增加了500-250×0.02%=0.05万=500元。你需不需要为这名义上的钱还记一笔帐?不需要,因为“不值得”。但现金分红250万×0.02%=0.05万=500元,你是真实拿到的现钱,虽然不多,但也是真钱。所以要记帐。这是“成本法”的一种情况。2、如果你持有该公司2000万股股份,即占有40%的份额。你是这家公司“真实”的老板,而不是名义上的老板,虽然还不是最大的老板。你在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有重要的发言权,你对该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反过来,该公司的盈亏对你也有重大影响,巨额亏损,那是你的重大损失。该公司实现利润500万,你享有的权益份额增加了500-250×40%=100万。你要不要记账?要!5000000元!这能跟500元比吗?是吧。这就是“权益法”。3、如果你持有该公司3000万股股份,即占有60%的份额。你是此公司的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它是你的子公司,或者说,它就是你的公司!它的帐本就是你的帐!需不需要再为它的盈亏,额外用“权益法”再核算一遍?不需要!它的盈亏本来就要和你自己的盈亏合并计算,因为要做合并报表嘛。干嘛要记两遍?是吧。你只要记一笔当初买下它是花了多少钱就行了。这就是“成本法”的另一种情况。
齐敦苏2019-12-21 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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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如现金分红做分录“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即会计上确认了投资收益也就是确认利润总额增加了,但是这个子公司给你的现金分红是不用交所得税的,所以税务局计算你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会把它算进去,要从利润总额里减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就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由于后续采取成本法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而税法上以支付的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初始成本与税法上计税基础相等,无税会差异。所以也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连俊彩2019-12-21 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