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金额怎么交税

龙宏洋 2019-12-21 2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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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有很多种,并非全部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新税法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补税规定彻底否定了。可见,居民企业对其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如果是股权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税收政策有区别。企业所得税免税,但你公司分红的时候需要交20%个人所得税呀。
章见彬2019-12-22 0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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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所得税税法规定:免征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和利润时,免征所得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如果是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净收益应并入企业当期收益合并缴纳所得税;如果为亏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黄甲锋2019-12-22 00:08:54
  • 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税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其他权益变动不确认损失或所得,只有在处置时,才确认损失或所得。由于其他权益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不需作纳税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以及转让或处置,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可参见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会计上还应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中的相关金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龚崇松2019-12-21 23:59:07
  • 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于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产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按税法规定不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投资企业在年度末确认的当年的投资损益,也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投资企业当年确认的应收股利,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与被投资单位一致,无需重复计交所得税,故不存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问题,但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则税法规定需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调增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回分回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按税收规定的处置所得则应征税,如果是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按税法规定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成本是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合同中约定对投出资产及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
    米国连2019-12-21 23:39:51
  • 处置长投,收回的金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在A105030表中不进行纳税调整,改损失是否扣除或纳税调整在填报A105090表的第12行反映,同时,应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填列A105091表,备妥以下资料备查: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方成立章程,被投资方验资报告,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有关记账凭据,如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投资转让时,应取得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所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投资转让合同/协议;有关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记账凭据;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该项长期投资的明细账资料。
    齐明睿2019-12-21 23:21:47

相关问答

一、以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二、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三、怎样处理间接费用这里的间接费用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权益性证券、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总的来说,这些费用是由于发行证券或承担债务而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该证券或债务,所以应计入相关证券的发行成本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具体地说,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等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股权代表一种终极的所有权,体现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投票表决的权利。通过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获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从而影响、控制或迫使被投资企业采取有利于投资企业利益的经营方针和利润分配方案。同时,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实现多元化经营,减少行业系统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扩展资料:长期股权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根据以上税收条款,如价格明显偏低会采用上办法进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