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税务如何处理

赵龙标 2019-12-21 23:06:00

推荐回答

1、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办理转让业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应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实施细则》办理。同时,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实践中,一般采取由受让方出具经上市公司证明的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函或与上市公司签署股权分置改革协议的方式。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受理部门是哪些?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受理部门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流程是什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文炎2019-12-22 00:19:59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日期是股权转让基准日,这是各方都认可的日期,交割日的迟早,只涉及资产占用的问题,与产权关系较小。你看呢。
    黄石全2019-12-22 00:08:13
  •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3.不征营业税。二.公司转让股权1.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3.不征营业税。关于企业转让股权涉税问题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1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钱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晓向2019-12-21 23:58:20
  • 问题一、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4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问题五、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齐晓杰2019-12-21 23:38:55
  •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六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因此,你公司持有95%的股权并能控制子公司,你公司按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应将出售所得价款与该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根据问题所述情形,你公司存在股权转让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该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窦连秀2019-12-21 23:20:40

相关问答

问题一、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如何处理?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4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问题五、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规定处理。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额中补足。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