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在5以上的股东,如果股权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将股权减至5以下,其后的减持是否还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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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证监会前天发布《关于修改;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后,昨天两市交易所火线推出了配套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达成后方可行使,且在送达一封列明期权行使所涉股份数目的通知书后方会生效,且毋须获中国监管机构的额外批准。双方约定,2019年8月29日之前美国银行的行权价均为全球发售项下的每股发售价,这日之后增加至招股价的103.00%;2019年8月29日或之后再度加至招股价的107.12%;2019年8月29日或之后再度加至招股价的112.48%;2019年8月29日或之后则加至118.10%。按2.35港币的建设银行招股价,上述比例分别对应每股2.42港币、2.52港币、2.64港币和2.78港币的行权价。从上例不难看出,美国银行行使期权的结果可谓是收获颇丰。当然,这种获利是建立在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基础上的,且以美国银行承诺技术协助为代价的;反之,则效果甚微。无论如何,设计了这样一种期权,即使到期不行使,投资人也不至损失什么。增持条款。
赵飞船2019-12-22 00: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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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意味着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然而,为了避免原股东上市后立马套现走人而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国家、证监会、交易所等层面均对原股东在上市后出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系列规定:1、国家层面:《公司法》等2、证监会层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历次保荐代表人培训提出的要求,过时矣。
樊成飞2019-12-22 0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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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好事。大股东减持一直被投资者看作利空。每当出现大股东减持的消息,不仅个股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挫,如果减持比较集中,还会对整个股市产生冲击和影响。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伤害。大股东减持、特别是大规模减持是对企业前景不看好的表现。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多数的大股东减持不是为了投资更好的产业、更好的项目,而是将资金转移或圈钱走人。扩展资料:证监会2019年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2019年1月9日起施行。这项规定是对去年证监会发布的18号公告的补充和衔接。18号公告明确提出,从2019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也正是因为这份公告,才有了今年1月8日可能会出现大股东减持潮的传言,且减持额度高达万亿以上。从总体上讲,对大股东以及董监高等的减持行为是一种约束,对可能出现的大股东及董监高大规模减持是一种规范。特别在股市尚处于不太稳定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约束是完全符合实际的。但是,这样的方式,也是不利于股市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要约束更要规范。
龚家骧2019-12-22 0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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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须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并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专有义务,投资者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也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就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买卖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应暂停交易并公告持股比例是投资者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的重要指标。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投资者继续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继续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一、当投资者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则即构成严重违规行为。案例1: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买入A公司股份574万股,由于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87%,从而合计持有2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8%,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案例2:G公司案例中某商厦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G公司A股819万股、B股30.5万股,合计占G公司总股本的5.09%,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上述两个案例均属于投资者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未能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还继续买入公司股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二、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相同,当持股比例为5%-20%含5%之间,需编制并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为20%-30%含20%之间,需编制并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当持股比例达到30%后如需继续增持的,除获得证监会的豁免外,应提出全面“要约”,编制并委托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报告书,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原来持股30%以上的股东若计划在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则应在首次增持、增持1%、2%三个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股东无论是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还是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均应遵守有关规定。案例1:X公司控股股东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2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22.24%,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间该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累计达1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3%,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案例2:中核钛白002145第二大股东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卖出中核钛白1742万股,占中核钛白股份总额的9.1684%,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上述两个案例中股东均是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出售公司股份,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已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个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减持股份达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每达到1%时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东买卖时间有限制一般普通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不受限制,但一旦成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东后,就可以认定其行为能对上市公司实施一定影响,因此其买卖该公司股票行为在时间上将受到一定制约。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这些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该公司股票买和卖行为必须间隔在6个月以上,否则该股东不能享有其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同时,也构成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将会受到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公司82.45%股份,2019年3月11日其在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后,又以16.657元/股买入公司股票20,000股,城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最后,该公司获得的差价收益40,460元属上市公司所有。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任何30天内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过1%,否则应当通过大宗交易进行。案例2:2019年4月29日宏达股份证券代码:600331的股东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绵阳市益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该宏达股份总股本比例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果上述两个股东受到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最后,我们再一次提醒投资者,如果你在将来的投资中有可能达到上述限制时,一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规,及时报告、公告,并不得在上述期间再行买卖,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齐月利2019-12-21 23: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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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低于5%以下再减持就不需要再公告了,也就是说第一次减持3%只剩下4%后,剩下的4%怎样减持都不需要再公告了,这是针对5%以上股东的股权变动情况按规则是需要公告,但只要低于5%就不需要进行公告。
连亚臣2019-12-21 23: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