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联企业无息贷款,税务局允许么?是否要做纳税调整增加利息收入呢?希望有亲身经历的指教一下。

梅运权 2019-12-21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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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A公司向银行贷款,并将部分款项给B公司使用。税务局认为,A公司应该将贷款利息转给B公司入账,A公司利息支出要全部转出。但是,目前的情况是A公司主管税务局不让入账,B公司的主管税务局也不让入账,企业大量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抵扣,造成重大损失。那么这两个关联企业间借款,银行向母公司收取利息后,利息支出如何入账关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连东英2019-12-21 13: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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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一、应调整的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1.贿赂等非法支出;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3.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所提取的年度坏账准备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4.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中不包括应收票据,因此,应将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来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齐晓刚2019-12-21 13:56:08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19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19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1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为2019年6月1日~2019年9月1日。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其中4.86%为2019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6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1.加收利息的对象。是指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对企业上年度因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等活动而对其不合理价格、成本、费用、收入、所得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而应该补缴的税款,不是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他不允许列支、扣除,或限制列支、扣除,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而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税款。2.加收利息的起始时间。是指在6月1日以后缴纳的税款,在5月31日以前缴纳的不加收利息。3.加收利息的标准。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一是选择适当所属期的利率,如7月1日调整的利率,做出纳税调整的是5月份发生的业务,就应该使用6月30日前的利率。二是选择适当的利率档次,如做出纳税调整的是2月份发生的业务,就应该使用一年以上的利率,而不能使用半年或一年以内的利率。4.注意免除追加5个百分点利率的条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追加5个百分点利息。具体应提供有的关资料有:1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3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4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5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的有关资料;6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5.对加的收利息不予税前准扣除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特别纳税调整补税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税务机关有权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时限。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调整时间为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以内,但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偷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时间,不受法律其他规定期限的限制。
    赵顺邦2019-12-21 13:21:00
  • 不需要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一般直接计入了财务费用,通过结转已经进入了会计利润里面。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一致,所以不存在调整的问题。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扩展资料纳税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3、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银行存款--纳税调整--财务费用。
    连传杰2019-12-21 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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