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可不可以抵押贷款?

龚巧枝 2019-11-05 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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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就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流程: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黄皛梦2019-11-05 22: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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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可以抵押贷款。用户未成年,在满18周岁之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赵骊川2019-11-05 22:56:51

相关问答

需要的。贷款流程一、借款申请人咨询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二、初审与评估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五、银行放款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扩展资料:贷款条件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大部分城市分别定制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成都市贷款条件:1、具有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北京市贷款条件: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如果您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的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
下面有个案例,供你参考: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认定案例2019-01-0910:22导读: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以“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消费者将银行卡绑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被盗刷的责任由谁承担?本期法信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9期相关案例及观点,结合其他案例、法条,对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认定问题作出了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人民司法·案例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法院应当依据发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认定其责任承担——彭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借记卡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生的资金盗刷案件中,若发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发卡行不应承担责任;发卡行如果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形,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案号:2019粤2072民终430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9期案情简介:2019年7月23日,彭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百惠龙卡。2019年7月3日,该卡于14:36:52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消费5000元,于14:47:16通过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消费5000元,于15:01:27通过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费1000元,于15:07:53通过智付消费3000元,于15:09:29通过智付消费700元。彭某称其在2019年7月9日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现卡内余额为零。2019年7月9日,彭某在建行珠海香洲支行打印交易清单。2019年7月11日,彭某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宏基派出所报案。2019年7月15日,彭某在建行中山朗晴轩分理处打印该卡的2019年7月3日明细事项。后彭某将建行中山分行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建行中山分行向彭某偿还被盗存款14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另查明:彭某在建行中山分行处办理的按揭贷款于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在该卡正常收回贷款本息,于2019年7月4日在该卡仅收回贷款本息5.91元。双方均确认涉案借记卡有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彭某主张账户被盗刷,未曾收到账户资金变动的短信通知。彭某同时确认之前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多次小金额消费。裁判理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彭某在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诉争五笔金额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买方初次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时,银行会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就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本案中,彭某曾多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小金额交易,说明确系彭某本人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彭某自行设置和保管,彭某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借记卡被盗刷,建行中山分行无须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彭某已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建行中山分行应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因此,涉案借记卡发生第一次盗刷后,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彭某,导致彭某未能及时发现其账户资金的异常变动,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导致损失的扩大,建行中山分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第一次盗刷之后的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也即建行中山分行须向彭某赔偿损失485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2072民终430号终审民事判决:建行中山分行须向彭某赔偿损失4850元及相应的利息。法院观点:1.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模式持卡人在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绑定时,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即可完成操作。根据银监会、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实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交易时可以无需再次验证。由此可见,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由此体现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持卡人之间会约定相应的支付密码,该支付密码由持卡人设定和保管,与发卡行没有关联,发卡行接到持卡人输入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的支付密码,即是接到付款指令,会即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无需再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验证。2.应综合判断并认定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事实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持卡人是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易完成支付,它不同于物理卡情形下的伪卡或者克隆银行卡盗刷,法院在认定物理银行卡被克隆之事实时,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使用记录、克隆卡的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报警记录、挂失记录、持卡人身份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克隆银行卡盗刷。事实上,线上交易盗刷事实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案例来看,持卡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盗刷事实的证据十分有限。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充分论证如何认定涉案的五笔交易为他人盗刷,综合本案案情,能够认定盗刷事实的证据也只有持卡人彭某的报警记录以及涉案银行卡特定时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的异常交易记录。通常认为,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予以报警,是认定银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证据,如果持卡人恶意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因此,持卡人的报警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持卡人的真实行为。但报警记录并不能作为认定盗刷事实的一般标准依据,也就是说法官不能仅以持卡人的报警记录就认定盗刷事实,还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比如异常的交易记录、发卡行的提醒告知短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款记录、操作线上交易的IP地址等证据,结合发卡行的抗辩意见,以个人的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盗刷事实。3.法院应当依据发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认定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承担从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在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银行卡盗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之纠纷,即发卡行本应将银行卡内的资金支付给合同当事人即持卡人,却支付给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发卡行属于履行对象错误而违约,合同履行对象错误,承担责任的当然是合同义务人即发卡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正确履行原则,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须向债权人即合同相对人履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合同未约定,在履行过程中经合同相对人明确授权或者指令,由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人的履行。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发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因此,持卡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与发卡行无关。发卡行没有责任,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依据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合同约定寻求保护。虽然盗刷银行卡是不法行为,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却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交易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在快捷支付中,当快捷支付用户遭遇恶意盗刷,系统识别器会发出提醒。被盗刷的顾客2小时内联系客服中心,并提供交易号等信息,支付宝公司会暂时冻结支付宝账户。15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服中心,提交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平安保险将给予受害人100%赔付,而投保费由支付宝承担。在易付宝支付中,如果非客户本人原因引起的盗刷消费成功,消费者报案并提交材料齐全后,相关保险公司即可进行全额赔付。如果交易尚未完成,易付宝将对交易进行拦截,并返还相应盗刷款项。法信·相关案例1.商业银行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对信用卡被盗刷存在过错的,应自行承担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肖健鹏信用卡纠纷案案例要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负有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的信用卡被盗刷系因个人原因丢失个人证件及通讯工具,未及时挂失致个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案号: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