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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股东作为借贷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应该履行保证责任,向贷款人偿还借款金额。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执行董事利用公司名义借款后将借款卷走,该行为已侵犯到公司的权利。股东向贷款人偿还欠款债务后,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执行董事追偿,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执行董事应将贷款还给公司后,由公司将借款和利息还给履行保证义务的公司股东。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十二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边友康2019-12-21 13: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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