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公司贷款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贷款的企业可以变更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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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偿还义务。如果担保时已经和对方签订合同并注明以个人名义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么依然需要继续履行担保责任。根据《公司法》如果公司的损失是由于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在公司对外承担相关责任后,公司也有权就其损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赔偿。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后前法人代表代表公司所负债务仍需承担以公司名义贷款属于公司债务,法人、公司名称等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与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仍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变更法人代表在后,前法人代表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向冯某清偿债务。所以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齐朝勇2019-11-06 0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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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后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当初有违法和为,不代表换人后原代表人可以免责。这种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最好别当。上述分析供参考,需准确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咨询完毕请及时评价结束咨询。右侧电话限仅北京地区拨打咨询,外地有委托代理意向也可联系,接通后请先说明目的。
连业青2019-11-06 00: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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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整个转让手续和变更手续都是合法的,那么原来的股东和法人的义务已经转让给了新的股东和法人,原股东和法人不用承担责任。
连俊宏2019-11-06 00: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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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没有变更,只是股权变更,就影响法人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需要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与需要法人承担。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米士刚2019-11-06 0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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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法定代表人只是代替公司处理债务问题,真正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债券的还是公司。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但是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需要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扩展资料案例:2019年,冯某经人介绍与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相识。后黄某以房地产公司因开展招商业务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9年期间分两次向冯某共借款1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9年4月,房地产公司再次向冯某借款30万元,该公司重新出具借条给冯某,《借条》载明公司现共借到冯某150万元,该借款用于公司招商开发等费用,并以公司土地项目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没有依约清偿借款,冯某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偿还债款150万。房地产公司认为冯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条》是冯某与黄某恶意串通、为牟取不法利益而伪造的,黄某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房地产公司入账,冯某提供的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借条》;只是黄某个人滥用其持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作出的行为,且2019年公司已变更股东,黄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与冯某的借款行为属于其个人行文,与公司无关。因此应当由黄某承担还款责任。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条》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该《借条》加盖了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并其内容也明确载明是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资金而向冯某借款,黄某只是作为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借款经手人签名确认,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不影响债务清偿。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入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的账户,这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房地产公司否认涉案《借条》的真实性,并抗辩冯某未实际向其交付借款,但直至判决前,房地产公司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不能对其未实际收到借款而又不收回《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房地产公司理应向冯某偿还债务150万。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仍需承担前手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黄益慧2019-11-06 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