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借款并付高息,能视为集资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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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是以借款为原则,对职工借出款的处理
1、企业对职工的借出款,应区分借款具体用途,一般应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对于职工的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或垫付款,应填报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对职工因一般生活困难原因特批的有偿借款或无偿借款,应视为福利扶助性质的借款,但又由于借款时并不属于明确的、可核销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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