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还款方式有哪些?

黄盈谕 2019-11-05 2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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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银行推出的主要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固定利率、公积金自由还款。第一种:固定利率还款。
黄皖毅2019-11-05 22: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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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银行推出的主要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固定利率、公积金自由还款。第一种:固定利率还款。
    连中连2019-11-05 23: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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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是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自有资金向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贴息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全额发放住房贷款,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住房基金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贷款额贴息,并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的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的优越性该种贷款结合了商业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优势,通过三方合作将中间手续和重复缴费环节简化的创新业务形式。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首先以商业贷款利率向中行进行全额贷款,然后由资金中心向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其具有的优势为:一、全程担保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还款保证责任。使借款人享受到更可靠的还款保证,降低个人由于某种意外造成的偿还贷款压力加大的风险。1、保证担保期间,借款人的房产由于火灾、洪水、暴风暴雨、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规定原因造成的灭失,担保中心将承担清偿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的义务,而不再向借款人追偿。2、借款人在履行还款责任期间,由于某种特定原因例如:见义勇为死亡、致残而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中心负责偿还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并不再向借款人追偿。二、贴息待遇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公积金缴存人,在申请中行商业贷款时可根据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待遇。最高贴息额度为40万元,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三、费用低廉借款人只需缴纳律师费和担保服务费。四、手续简便借款人只需签订一份合同,借款、担保申请手续同时办理。五、无需奔波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和担保中心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受理个人的借款及担保申请手续,并由该机构人员负责借款、担保资料的递送报批工作,无需借款人在银行与资金中心、担保中心之间往返。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贷款须知一、申请人条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2、贴息业务申请人购买中心指定项目,或贷款金额超过40万元含或贷款金额在40万元以内且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3、夫妇双方只能申请一笔贴息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还清后可以再次申请。4、已签署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5、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6、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二、贷款成数、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贷款成数:最高为购房总价的8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执行商业贷款利率,公积金中心定期补贴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差额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法按月还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三、办理流程1、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首付款,约定采用贴息贷款2、向指定律师事务所咨询具体事宜,了解银行贷款规定和各项收费标准。3、申请人及配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贷款所需资料,缴纳相关费用签署贷款相关法律文件。4、律师对申请人的资信及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出具《法律意见书》。5、管理中心审批后给予借款人的贴息额度;担保中心确定是否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根据审批意见,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6、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利息按照商业贷款利率计算。7、资金中心每半年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额进行贴息,贴息金额为月还款额差。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还款法。选择不同的还款方法,每个月需要还款的利息也就不一样的。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应还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总利息=还款月数×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每月应还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每月月供递减额=每月应还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月利率总利息=还款月数×总贷款额×月利率-月利率×总贷款额÷还款月数*还款月数-1÷2+总贷款额÷还款月数月利率=年利率÷1215^4=15×15×15×1515的4次方,即4个15相乘的意思扩展资料额度计算公积金贷款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其中四个条件计算出的最小值就是贷款人最高可贷金额。1、计算公式为:×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公积金贷款。
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全覆盖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企业覆盖面仍然较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够理想的问题和大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企业改制、效益下滑等原因被长期封存的问题较为突出,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惠及这部分群体。二、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沉淀资金,另一方面,大量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基础、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以及各地区住房消费观念的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以及资金使用呈现不平衡,总体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制度推行得比较到位,资金使用率也较高,而中西部地区资金使用率较低。三、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导致住房保障水平高低不一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职工的工资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当前,不同行业、企业、职位的收入差距日益增大,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现象直接折射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导致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保障水平的高低不一。一方面,缴纳上的不公平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积累余额,积累余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高收入群体相应的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也强,而低收入群体通常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也较弱。另一方面,高缴纳者购房获得贷款的机会和能力比低缴纳者要强得多,低收入者因为买不起房也许根本不会动用其积累的资金,这样低收入者反而接济了相对高收入者,陷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极不合理。四、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及缴纳困难群体的保障不够有力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在住房公积金的设计中,其增值收益应该更多地服务于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低收入或困难缴纳职工。然而,在实际运作中,高收入群体反而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优惠,更多地占用了低收入群体缴纳的资金,这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因此,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低收入缴纳职工或者缴纳困难职工的帮助,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倾斜和对困难群体的接济和扶助,为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发挥更大住房保障作用。为了让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口。一是现有城镇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二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两类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本来就有限,又没有单位为其代扣代缴住房储备金,长此以往,可能会有相当比例的人群丧失住房消费能力,再次成为政府的负担。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覆盖到这一群体,为他们提供一份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笔比较稳定的资金,从而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和质量。二、扩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在我国,受传统思想影响,大多数人仍认为购房是住房消费的唯一方式。然而在西方国家,房屋租赁作为一种相对比较灵活和轻松的住房消费形式,已成为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购房作为一项大宗消费,往往要购房人动用大量积蓄并预支其未来收入方能得以完成。在现有的职工收入水平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鼓励中低收入家庭用贷款购买解决住房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购房反而会使得这些家庭长期陷入“房奴”生活而难以得到改观。因此,我国应改变传统的以买房为主的住房消费观念,倡导多元化的住房消费方式。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应顺应这一趋势作出调整,从原先单一支持职工购房行为转而支持包括购房、租房在内的各类住房消费行为,允许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动用其账户积累来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修缮费用等,使其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全方位的体现。三、实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纳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大前提下,适度调整政策,实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同时,对高收入职工家庭多次低息购房贷款,应出台政策予以一定的限制,比如对自住的、小户型或改善性购房实行低利率贷款政策,而对投资的、大户型或豪华型的购房实行相对高利率的政策。另外,可在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中低收入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贴息或补贴。总而言之,只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不脱离住房保障的宗旨,始终围绕全社会的住房保障事业来展开,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呈现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里面最多是1000个字啊!呵呵!周江: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意义何在?请您详读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和主要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业发展和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制度,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对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几个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是缴存人个人所有的钱,通过大家缴存、有购房需求的人借贷的方式实现互助。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制”地调整人们的消费结构,人们必须把一部分收入积累起来用于住房消费;其二,增强工薪阶层购房能力,雇主必须按1∶1的比例在缴存人账户中存入等额的钱;其三,具有强大的互助功能,人们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中贷款用于住房消费;其四,公积金账户缴存的钱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五,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低于商业银行普通住房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公积金制度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方面已发挥重要作用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直接支持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截至2019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19年10月。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供了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201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19年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为130.03亿元,余额为51.03亿元,累计向同级财政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9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自2002年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颁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来,按照该条例和文件要求,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机构进行了调整,在健全决策体制、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就全国而言,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运作和发展,仍然面临如下问题亟待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较低,覆盖面较窄尽管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比2019年增长了3.77%,但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覆盖城镇在职职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原因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因改制脱离出公积金体系,原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三是部分单位实行对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聘用的员工则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住房公积金资金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2019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单一是造成资金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除少量用于购买国债外2019年购买国债余额为405.76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2%,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问题,即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群体之间,前者有能力购房,成为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受益者;而后者由于无能力购房,既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也难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还要以较低利率强制储蓄承受利息损失。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呈现地区性与阶段性的不平衡现象2019年年末,东、中、西部地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分别为3567.63万人、1982.24万人和1638.0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89%、4.19%和1.55%。2019年的缴存额分别为2135.24亿元、708.07亿元和699.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22%和30.18%;当年发放个人贷款额分别为1398.74亿元、397.47亿元和40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8%、17.31%和77.3%。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体质量较高,资金总体处于安全状态。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即个贷率为52.83%,当年个人贷款发放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为62.14%,个人贷款逾期余额为2.8亿元,全国平均逾期率为0.06%,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33.18亿元,占贷款余额的4.58%该比例远远超过一般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占信贷资产余额1%的比例。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在风险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一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挤占挪用问题尚未完全解决。2019年,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17.44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0.18%,主要是2002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前发放的经济适用房和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仍然存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只能投资购买国债。从2004年开始,原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只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但个别地方为提高收益率违规操作,导致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三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机制不完善潜藏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与之配套的担保业务相互隔离,这种地区分割且封闭运作的担保模式存在着无法分散和规避区域性经济和房价波动引致的贷款风险的系统缺陷。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未来应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倾斜,同时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是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覆盖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结合农民工流动特点,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二是要提高使用效率,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就中西部地区而言,主要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相关基本住房消费。三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一方面,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转和业务运作的各个环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风险关键点查找和诊断,建立完善监督和制衡机制,形成严密完整的风险内控体系。另一方面,要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跨区域流动机制,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逐步构筑跨地区的住房信贷风险分散、转移和防范控制体系,促进我国住房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经验都表明,住房公积金对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能力和住房水平效果明显。建议未来在公积金的使用途径上,进一步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发挥公积金制度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中的作用。这样既可减少公积金沉淀规模,又可帮助解决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例如,可以对中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在利率、期限上给予优惠;进一步简化公积金贷款手续,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政策措施,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用于房租、物业管理费等住房消费支出;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购买或建造廉租房的比例,保证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等。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既不同于新加坡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也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未来发展趋势看,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首先可把公积金账户发展为住房储蓄账户。公积金账户与住房储蓄账户的共同点是,其账户金额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其不同点是,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储蓄账户可实行在公积金提取比例之上、个人工资水平之内自愿缴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这种账户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等于财政通过减免税的方式对缴存人提供购房补贴。这将极大提高“夹心层”人群购房能力,并促使他们更多依靠自己力量来满足住房需求。二是整合养老金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建立广义的公积金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建立住房和养老相统一的公积金制度,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分离出来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账户之间可以融通,但不能占用或挪用资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相同,而且都是税前列支,因而具备统一征缴的条件。这样就可以由一个机构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减少征缴和管理的成本,职工支取两项资金所需的审批审查程序可以大大减少。这样做的前提是首先需将社保资金的个人账户做实,目前来看条件尚不具备,但未来也可作为备选路径之一。比较以上两种途径,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突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本质和功能,与已经比较成熟的商业性住房金融一起共同形成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