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黄甫宽 2019-11-05 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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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全覆盖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覆盖,但企业覆盖面仍然较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够理想的问题和大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企业改制、效益下滑等原因被长期封存的问题较为突出,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无法惠及这部分群体。二、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沉淀资金,另一方面,大量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此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基础、房地产市场发展阶段以及各地区住房消费观念的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以及资金使用呈现不平衡,总体上,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制度推行得比较到位,资金使用率也较高,而中西部地区资金使用率较低。三、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导致住房保障水平高低不一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因此,职工的工资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当前,不同行业、企业、职位的收入差距日益增大,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现象直接折射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导致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保障水平的高低不一。一方面,缴纳上的不公平直接影响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积累余额,积累余额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高收入群体相应的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也强,而低收入群体通常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也较弱。另一方面,高缴纳者购房获得贷款的机会和能力比低缴纳者要强得多,低收入者因为买不起房也许根本不会动用其积累的资金,这样低收入者反而接济了相对高收入者,陷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极不合理。四、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及缴纳困难群体的保障不够有力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在住房公积金的设计中,其增值收益应该更多地服务于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低收入或困难缴纳职工。然而,在实际运作中,高收入群体反而得到了更多的政策优惠,更多地占用了低收入群体缴纳的资金,这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因此,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低收入缴纳职工或者缴纳困难职工的帮助,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倾斜和对困难群体的接济和扶助,为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发挥更大住房保障作用。为了让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口。一是现有城镇内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二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这两类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本来就有限,又没有单位为其代扣代缴住房储备金,长此以往,可能会有相当比例的人群丧失住房消费能力,再次成为政府的负担。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覆盖到这一群体,为他们提供一份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就可以通过这样一笔比较稳定的资金,从而改善他们的居住环境和质量。二、扩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在我国,受传统思想影响,大多数人仍认为购房是住房消费的唯一方式。然而在西方国家,房屋租赁作为一种相对比较灵活和轻松的住房消费形式,已成为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购房作为一项大宗消费,往往要购房人动用大量积蓄并预支其未来收入方能得以完成。在现有的职工收入水平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鼓励中低收入家庭用贷款购买解决住房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购房反而会使得这些家庭长期陷入“房奴”生活而难以得到改观。因此,我国应改变传统的以买房为主的住房消费观念,倡导多元化的住房消费方式。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应顺应这一趋势作出调整,从原先单一支持职工购房行为转而支持包括购房、租房在内的各类住房消费行为,允许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动用其账户积累来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修缮费用等,使其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全方位的体现。三、实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纳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大前提下,适度调整政策,实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同时,对高收入职工家庭多次低息购房贷款,应出台政策予以一定的限制,比如对自住的、小户型或改善性购房实行低利率贷款政策,而对投资的、大户型或豪华型的购房实行相对高利率的政策。另外,可在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中低收入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贴息或补贴。总而言之,只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不脱离住房保障的宗旨,始终围绕全社会的住房保障事业来展开,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呈现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黄益慧2019-11-06 0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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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实施,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以下行为发生效力: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4、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齐晓彤2019-11-06 00:37:05
  •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使用效能的几点意见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加强检查监管力度。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资金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门主要借助于各种金融法规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门则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心”的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2.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使中低收入者受益。一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3.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多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如何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首先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发挥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惠面。贷款的发放应尽量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以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其次是克服重归集,轻使用的倾向,保持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和额度的同步增长,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第三要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到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许多内容需要补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缴存比例问题,按照当时的工资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过百元,但时过十几年,工资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数倍,其绝对数额就会增加不少。如果单位配套缴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么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在公积金配套缴存额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断增大,这一方面会增加企业和各级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则会造成事实上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制度的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还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细化和完善。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借鉴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隐含的风险极大。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因此,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就显得尤为必要。个人的信用资料常常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则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开拓进取,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才能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赖鸿华2019-11-06 00:10:33
  • 加强调研与培训,提高适应住房公积金跨越式发展的能力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结合今年的重点工作,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能力。二是开展多层次的考察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住房公积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交流的深度与广度,重点考察借鉴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三是加强专题调研。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工作的要求,加强与之相关的专题研究,破解住房公积金监管过程中的难点,拟定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奠定更为扎实的政策基础。四是积极配合住建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和《业务规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统一规范管理。
    齐晓曼2019-11-06 00:03:05
  •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
    连传强2019-11-05 23:57:17

相关问答

一、办理住房贷款前应具备的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证和户口本2信用要良好,没有什么不良记录和正在进行还贷的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二、办理住房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1个人贷款的申请书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含着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护照等3个人的婚姻状况证明4个人的收入证明材料比如:工资收入的证明、纳税的凭证、自有房屋的出租证明、营运性的收入证明等以及家庭收入偿还贷款的应该提供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份证以及收入证明材料5购房首付款证明6购房合同等其他证明贷款的资料7购买房子如果有共有人的、共同拥有的人需要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和婚姻的证明等8还包括一些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手续的办理一般会需要两个星期左右来审核。三、办理住房贷款手续的具体流程1、申请的借款人到建行经办的机构或者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那里填写借款人申请表。但需要提供一下资料: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居留证件2本人的职业和收入的证明3购房的合同或者意向书等相关证明的资料4中国建行经办机构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接下来就是调查建行经办机构或者建行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的人提供材料进行详细的调查。3、审批建行经办机构对借款的人的申请进行审批。4、借款人需要开户、领取储蓄卡并且签订借款的合同。5、办理抵押、保险、担保和质押等有关的担保手续。6、借款人的合同生效、资金将会划入开发商的账户。希。
里面最多是1000个字啊!呵呵!周江: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意义何在?请您详读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和主要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业发展和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制度,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对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几个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是缴存人个人所有的钱,通过大家缴存、有购房需求的人借贷的方式实现互助。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制”地调整人们的消费结构,人们必须把一部分收入积累起来用于住房消费;其二,增强工薪阶层购房能力,雇主必须按1∶1的比例在缴存人账户中存入等额的钱;其三,具有强大的互助功能,人们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中贷款用于住房消费;其四,公积金账户缴存的钱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五,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低于商业银行普通住房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公积金制度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方面已发挥重要作用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直接支持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截至2019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19年10月。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供了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201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2019年年末,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总额为130.03亿元,余额为51.03亿元,累计向同级财政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9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自2002年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颁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来,按照该条例和文件要求,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机构进行了调整,在健全决策体制、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就全国而言,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运作和发展,仍然面临如下问题亟待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较低,覆盖面较窄尽管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比2019年增长了3.77%,但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覆盖城镇在职职工的要求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原因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因改制脱离出公积金体系,原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因身份的改变而停缴了住房公积金。二是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三是部分单位实行对所谓编制内的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聘用的员工则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与此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还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之中。住房公积金资金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2019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单一是造成资金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除少量用于购买国债外2019年购买国债余额为405.76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2%,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问题,即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群体之间,前者有能力购房,成为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受益者;而后者由于无能力购房,既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也难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还要以较低利率强制储蓄承受利息损失。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呈现地区性与阶段性的不平衡现象2019年年末,东、中、西部地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分别为3567.63万人、1982.24万人和1638.0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89%、4.19%和1.55%。2019年的缴存额分别为2135.24亿元、708.07亿元和699.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22%和30.18%;当年发放个人贷款额分别为1398.74亿元、397.47亿元和40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8%、17.31%和77.3%。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体质量较高,资金总体处于安全状态。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即个贷率为52.83%,当年个人贷款发放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例为62.14%,个人贷款逾期余额为2.8亿元,全国平均逾期率为0.06%,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33.18亿元,占贷款余额的4.58%该比例远远超过一般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占信贷资产余额1%的比例。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在风险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和解决。一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挤占挪用问题尚未完全解决。2019年,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单位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余额为17.44亿元,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0.18%,主要是2002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前发放的经济适用房和危旧房改造等项目贷款。二是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仍然存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只能投资购买国债。从2004年开始,原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只能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但个别地方为提高收益率违规操作,导致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三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机制不完善潜藏风险。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与之配套的担保业务相互隔离,这种地区分割且封闭运作的担保模式存在着无法分散和规避区域性经济和房价波动引致的贷款风险的系统缺陷。未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建议未来应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倾斜,同时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是继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逐步将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覆盖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结合农民工流动特点,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民工的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二是要提高使用效率,合理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就中西部地区而言,主要应进一步面向广大职工,大力发展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可适当放宽个人购房贷款的政策条件,扩大贷款政策额度,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购房以改善住房条件。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等相关基本住房消费。三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一方面,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转和业务运作的各个环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风险关键点查找和诊断,建立完善监督和制衡机制,形成严密完整的风险内控体系。另一方面,要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跨区域流动机制,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逐步构筑跨地区的住房信贷风险分散、转移和防范控制体系,促进我国住房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重点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经验都表明,住房公积金对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能力和住房水平效果明显。建议未来在公积金的使用途径上,进一步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发挥公积金制度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中的作用。这样既可减少公积金沉淀规模,又可帮助解决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例如,可以对中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购买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在利率、期限上给予优惠;进一步简化公积金贷款手续,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政策措施,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积金用于房租、物业管理费等住房消费支出;增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购买或建造廉租房的比例,保证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等。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既不同于新加坡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也不同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未来发展趋势看,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首先可把公积金账户发展为住房储蓄账户。公积金账户与住房储蓄账户的共同点是,其账户金额都只能用于住房消费;其不同点是,公积金账户的缴存额是有政策限制的,住房储蓄账户可实行在公积金提取比例之上、个人工资水平之内自愿缴存的政策。由于按政策存入这种账户的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等于财政通过减免税的方式对缴存人提供购房补贴。这将极大提高“夹心层”人群购房能力,并促使他们更多依靠自己力量来满足住房需求。二是整合养老金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建立广义的公积金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建立住房和养老相统一的公积金制度,把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分离出来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由一个机构统一管理。账户之间可以融通,但不能占用或挪用资金。由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相同,而且都是税前列支,因而具备统一征缴的条件。这样就可以由一个机构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减少征缴和管理的成本,职工支取两项资金所需的审批审查程序可以大大减少。这样做的前提是首先需将社保资金的个人账户做实,目前来看条件尚不具备,但未来也可作为备选路径之一。比较以上两种途径,结合我国国情,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突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本质和功能,与已经比较成熟的商业性住房金融一起共同形成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