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为已有住房的客户办理购买第二套自住性商品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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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7日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通知全文如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3.61,0.03,0.8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9〕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19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央行确定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2019年12月11日17:2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4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通知》中有关“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规定,并于12月1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专题会议。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主持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士余在会议上讲话,传达了相关文件精神,提出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刘士余在讲话中指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以住房开发与消费信贷为主体的房地产金融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业务品种,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持续改善;二是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推进;三是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四是房地产金融产品创新取得进展。在房地产市场与房地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也面临着房价快速上涨、供应结构不合理、调控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面临较大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层次原因。同时,房地产信贷增长过快、竞争过度、违规过多,特别是有的商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转加按揭贷款业务,加大了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另外,从国际上曾经发生的房地产市场危机事件中,包括日本和香港的房地产泡沫,尤其是今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等,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教训。刘士余强调,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银监会于9月27日联合发布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通知》下发后,社会总体反映是积极的,调控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针对《通知》中有关规定和政策导向的不同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联合发布《补充通知》,就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刘士余要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从紧的货币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调控,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努力推动房地产金融创新,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蒋定之在会议总结时强调,出台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政策,既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更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在需要。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一是要准确把握通知精神,切实防范房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会议精神为基准,认真做好传达贯彻工作;要居安思危,汲取和借鉴美国次贷危机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运行风险的分析研究,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二是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制定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则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具有操作性,尤其要制定借款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贷审查工作的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住房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要有严格的审查甄别措施。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违规惩戒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纠正与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将贯彻文件精神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查处假按揭、加按揭、转按揭等违规行为和变通做法。四是要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确保所有从事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知尽知,按统一政策规范相关业务。蒋定之最后要求大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专题会议。据悉,《补充通知》已于12月5日印发,重点明确了以下问题: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补充通知》同时强调,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齐本会2019-11-06 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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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2019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19〕45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9〕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19-09/28/content_6804500.htm。
黎益华2019-11-06 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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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按户认定第二套房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13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行已明确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并已将北京地区的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0%。以“户”为单位,就是说夫妻双方无论谁拥有住房,另一方购买住房时都将视为第二套住房。在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驻地,郭树清代表评点当前金融宏观调控热点问题时对记者说,目前中国房价上涨确实比较快,而银行房贷并非没有风险,建行对此非常关注。建行已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建行自身情况以及各地方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他表示,由于国内不同地区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各地建行在制定第二套住房贷款细则时,会结合当地情况作适当调整,实施标准不能“一刀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9月2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了要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工行倾向以户为单位认定第二套住房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张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第二套住房工商银行倾向于以“户”为认定单位,而对于已经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即使已经还清贷款,再次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时也将被视作第二套住房。张琪表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对新房贷细则进行具体协商,预计本周将会陆续出台。光大银行:第二套房贷款首付不低于40%继华夏银行之后,光大银行昨天也出台了房贷细则。该行细则中明确,仅对首套自住房执行固定优惠利率,对于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以及商用房贷款,均暂停办理定息房贷。光大银行的房贷细则规定:对于认定的“第二套房”,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于借款人的第三套含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要求是:每增加一套住房,其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在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对于借款人的第三套含以上住房贷款利率的基本要求是:第三套房贷款利率应按基准利率的1.15倍执行;第四套含以上住房贷款利率应按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此次,光大银行对其固定利率房贷也作出调整:仅对首套自住房贷款执行固定优惠利率。暂停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以及商用房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华夏银行:第二套房首付为4成央行、银监会于国庆前夕联合发布房贷新政后,商业银行的执行细则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了解到,华夏银行总行向分行下发了执行细则,细则规定第二套房的首付为4成,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每增加一套住房,首付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在前一套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低于2%。这意味着,向该行申请第三套住房贷款首付将不低于4成5,第四套不低于5成。对于如何认定第二套住房,细则规定,已利用贷款买房再申请贷款购房视作第二套住房。细则还要求各分行通过央行的征信系统,详细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及购房套数。不过,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认定第二套住房。在执行央行和银监会的文件以及上述细则的前提下,华夏银行各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更具体的操作细节。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的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深圳炒楼现象较普遍的特点,深圳分行执行细则时只会更加严格。截至昨日,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出台执行细则,深圳大部分银行均在等待总行下发执行细则。据报道,上周五监管部门召集国有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开会,对于如何认定第二套房定下的“三点基调”,分别是:一,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二,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三,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招商银行:暂停二套房固定利率贷款从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客户服务部门获悉,两家银行目前已经暂时停止了对第二套房的固定利率贷款。从2019年1月13日光大银行推出固定利率房贷以来,固定利率房贷一直是其拳头产品。截至目前,其固定利率住房/商用房贷款余额已达到60亿元。光大银行这次暂停了对第二套房的固定利率贷款,主要是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房贷政策,对自有业务进行了调整,将资金资源全部用于第一套房的贷款。光大银行个金部个贷处处长肖英男对记者解释说。据悉,固定利率房贷不同于其他贷款,额度资源需要有一些事前的安排,并非随时都很充裕。同时,根据央行和银监会此前下发的调整房贷政策的通知精神,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而为了体现对第一套房贷款的支持,此次光大银行还首次增加15年期固定利率和20年期固定利率两个新品种,优惠利率分别为7.78%和8.1%。同时,光大还调低各期限优惠利率。3年期、5年期、10年期优惠利率分别调低21个基点、16个基点、44个基点。调整后的5-10年?穴含?雪固贷优惠利率仅为7.32%,仅与浮动利率房贷的优惠利率相差0.7个百分点左右。
黄盛木2019-11-06 0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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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行下调。以下为通知原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龙小飞2019-11-06 00: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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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开发商可以垫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辛国晶2019-11-06 00: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