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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於融资有困难,向个人借款或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在法律上,没有禁止的规定。发生借款时,企业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防止纠纷和方便会计处理业务。发生借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一×××发生利息支付时:借:财务费用一利息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税。
车广东2019-11-06 0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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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A公司向B、C两家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开具了合法的发票,就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B、C两家公司入账并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黎生茂2019-11-06 00: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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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报纳税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按照5%计算缴纳的。并交纳相关附加税印花税按照借款合同的十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借款时: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贷:银行存款收到利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收回本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xx公司。
齐方良2019-11-06 0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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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企业如果起诉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齐春宇2019-11-06 0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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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是企业所得税。公司向个人借款所付利息,如果这个人跟企业没有关联关系,那么企业所付的利息,准予税前扣除,你可以理解为这个利息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如果这个人跟企业有关联关系,那么按照财税2019年121号文件处理,视情况决定是不是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指出,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自然人应该为公司申请代开发票,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或者自然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符翩翩2019-11-05 23: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