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发生损失时承担者是谁?

黎瑞程 2019-12-21 1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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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维权,很难,虽然说,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你进行告知,而你之前也没有问的特别详细,致使这件事儿没有顺利进行。对于投资理财来说,没有打款光签协议是没用的,你打款签好合同这才算是生效。我干金融这么多年了,打款后不签合同的,或者先签合同不打款的,见得很多,都没办法生效的。解决办法1要么银行现在立即给你找一个你喜欢的理财,2要么你去别的行买别的3试试专业的金融机构吧不是银行不行,是银行里的某些工作人员P都不懂。我之所以这么说是考虑到你首先理财是耽误了,对于闲置资金你放一天就少了一天的收益,你想要人为的去解决你在这件事上吃的亏会浪费你很多天的收益,结果人家银行和银行工作人员并不会损失什么。你若看上什么理财产品或者要打听的随时叫我。
龙少飞2019-12-21 2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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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你需要明确,理财和保险是两个类型。只是为了宣传效果,通常将一些具备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特性的保险当做理财产品销售,严格说来这是违规的,但这样描述也很方便客户进行理解。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小结一下,例子中的产品对于不接受风险而又有闲钱的朋友来说,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保险产品本身还具备保障功能,也就是如果出现意外死亡可以获得合同中规定的倍数的赔付。
    辛国晶2019-12-21 20:41:30
  • 从公司帐户划出存款: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借:短期投资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处置理财产品: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短期投资贷:投资收益如果低于成本价的话,投资收益可能在借方扩展资料: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二、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
    连伟杰2019-12-21 20:07:58
  • 多数的理财产品,银行是不担底的,也就是说,你要100%承担风险。但因为多数理财产品的投资相对风险较小,本金全部损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米培燕2019-12-21 20:01:44
  • 当然是有的!银行理财主要分为三类:固定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银行担保,前两者又保本,朋友们可以放心;风险最大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几乎没有出现过本金受损的先例。银行理财要承担的主要风险是收益低于预期。现在银行还在刚性兑付,就是说即便亏了也会垫钱给我们。具体而言,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主要包括:No.1市场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由商业银行投入相关金融市场中,金融市场波动将会影响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造成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复杂,价格波动大,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大。No.2信用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如果与某个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投资企业信托贷款等,理财产品就需要承担企业相应的信用风险,如果这个企业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理财产品投资会蒙受损失。No.3流动性风险:某些理财产品期限较长,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在急用资金时可能面临无法提前赎回理财资金的风险。需要关注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巨额赎回的条款限制,一旦客户集中赎回达到一定比例,银行有权利拒绝或延期处理。No.4通货膨胀风险:由于理财产品收益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实际收益下降,这将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损失的大小与投资期内通货膨胀的程度有关。No.5政策风险:受金融监管政策以及理财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偿还等可能不能正常进行,这将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理财产品本金损失。No.6操作管理风险:银行是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其管理、处分理财产品资金的水平,以及其是否勤勉尽职,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投资的理财收益的实现。No.7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龙学飞2019-12-21 19: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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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部门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材料进行重新编写时,应注意所编写的相关材料应与原有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保持一致。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研发的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第五十九条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