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

龚如斌 2019-12-21 2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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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产管理主要指的是资产证券化融资,也就是ABS,虽然目前体量不大,但是增长的速度很快,2019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超9000亿同比增长了约50%,基于国内金融体制的分业监管,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三大市场,分别是央行和银监会共同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ABS、资产支持票据ABN;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保监会主管的资产支持计划。2019年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券商份额统计数据来源:http://www.cn-abs.com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开始在国内实施审批制,因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大缘由是过度的资产证券化造成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监管部门觉得风险比较大,在资产证券化上很谨慎,随着监管部门认识的加深,以及多年运营试验,2019年底证监会,银监会相继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极大促进了市场扩容处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自身名义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再将所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购买发起人基础资产的价款。对于它的作用,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SPV不仅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的是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最后附上一张三个对比的表码了好多字,先写到这里,欢迎大家补充和更正,欢迎关注公众号校园职徒ztcampus。
边同民2019-12-21 23: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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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六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黎登想2019-12-22 00:19:34
  • 目前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三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和定向资产管理都是事后备案,专项资产管理是专门用来做资产证券化ABS的,需要审批。证券公司主要做的还是集合资产管理和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比较少。在三种资产管理产品中,定向资产管理占比大概占到整个规模的90%左右。如果说和公募基金公司的关系,主要是新基金法以前称谓的“大集合”,其实干的事情和公募基金区别不大,一些细节方面的区别下面列举几点:1)准入门槛不同券商对参加集合理财的客户资金门槛有一定要求,一般首次参与的资金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而开放式基金认购起点一般为1000元,如果定期定额申购,起点最低可以降到200元左右;封闭式基金由于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没有限定门槛。2)募集方式不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能公开宣传,募集范围相对较窄;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可以公开宣传,募集的范围相对较宽。3)收益不同①投资收益不同:虽然两者投资范畴基本一致,不过由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投资范围上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这就使得券商可以选择优秀的基金,投资收益率会高于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②管理人的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来源于管理费用,而券商的收益不仅来源于管理费还包括业绩分成。业绩分成的收益方式对管理人有激励作用,也公平对应于其承担的风险。4)安全性不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安全性优与基金。集合理财可以“隐性保本”。据了解,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在合同中规定收益分配比例和亏损承担责任,而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亏损是由投资者全部承担,而券商可以以自有资产购买一定比例本公司开发的集合产品,并可在有关协议中约定,当投资出现亏损时,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将优先用来弥补该公司其他购买人的损失。5)流动性不同公募基金的流动性优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①部分基金如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利于投资者买卖该基金;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流动性明显不如前者。②券商集合理财一般数月至一年的封闭期之后才有一小段时间的开放期,开放期也比较有限,一般为每个月的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进行参与或者退出,其他时间不能交易;而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按基金申购、赎回,申购赎回的周期一般为2~3个工作日,变现容易。6)投资限制不同集合理财不仅被允许参与新股申购,还可以投资于基金,即运作的透明度不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如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门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每日公布基金的份额,对于基金管理人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公告,除此之外,还应于每个季度、每半年、每年公布定期公告,详细说明基金在上述期间的业绩表现、投资组合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等内容,使基金持有人能随时掌握基金最新的运作信息。而关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披露的相关法规只要求证券公司至少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由于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更规范及严格,因此在运作的透明度上要优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自2019年6月1日新基金法出台了以后,证券公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定性为公募基金,应当纳入新基金法,不再使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证监会规定,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证券公司已经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一些券商将存续期的大集合产品合同进行修改,扩大投资范围,并且可以重新打开申购,这种做法得到了监管层的默许,所以现在市场上存续的一些大集合的产品主要是2019年前存续的,比如华泰紫金节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一些炒股的APP里定期会有推。在此之后,“大集合”不再新发,券商开始争夺公募牌照,截至2019年底,获得公募基金资格的券商分别为:东证资管、华融证券、山西证券、国都证券、浙商证券资管、渤海证券、东兴证券、北京高华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通证券资管,以及长江证券资管和华泰证券资管,也就是原来的大集合变为了公募基金,主办人也变成了基金经理,同时要求证券公司设立相应的基金部门进行管理,与资产管理部门同级。公众号校园职徒ztcampus。
    齐晓天2019-12-22 00:07:54
  •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第三十七条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第三十八条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四十六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第四十七条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第四十九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连仙枝2019-12-21 23:38:20
  • 第十四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第十七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第十八条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第十九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第二十条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第二十一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二十四条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第二十六条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二十七条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五十条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黄生香2019-12-21 23:04:54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发布实施:将使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更加规范,也意味着这些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期,从而为股市引入新的增量资金。监管部门发布实施这两项细则,有望促进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加快发展。由于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远小于自营业务,因此资产管理业务的加速发展,将有利于券商拓宽盈利渠道,丰富券商收入来源。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提速,也意味着会有更多合规资金进入股市,从而对市场产生积极影响。华泰证券公布数据统计,截至4月底,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虽然它们与基金目前2万多亿元的规模相比差距很大,但随着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发展加速,其增长潜力值得期待。目前有多家券商设计的集合理财产品已提交监管部门等待审批。在专户理财方面,国内已形成券商定向理财、基金专户理财和信托私募基金三足鼎立的局面。其中,基金专户理财门槛为5000万元,因此券商在5000万元以下的客户中将占有一定市场优势,它对门槛在100万元左右的信托私募基金是不小的压力。而对于50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证券公司也会与基金展开竞争。华泰证券认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两项细则的推出,对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两项细则推出后,将加速业内各类中高级人才的流动和竞争,除了大型券商能获得更大发展空间外,中小券商依靠资产管理业务也能争取一席之地。新业务的规范与发展,必将推动市场对于券商行业的盈利预期,无疑会给当前较为疲软的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投资热点,券商板块有望迎来一轮新的上扬走势。上周五券商板块率先走强,作为本轮牛市最大的受益行业,券商板块的再度崛起有望刺激市场做多热情,也可能带动股指走出徘徊的局面。
    赵高元2019-12-21 23:01:11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三、删除第十四条。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五、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六、删除第二十一条。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九、删除第三十一条。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十二、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十五、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十六、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十七、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删除第六十三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连以敬2019-12-21 2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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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大纲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员工守则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财务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机器设备;3、电子设备或个人担保贷款。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其它事项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能超过200人。2、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扩展资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下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
精细化管理最终要落实在行动上,并通过实施来体现开展管理活动的效果。首先,遵循一定的程序。确定程序是开展任何活动所必需的,精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可以分为3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评估内容,找准切人点。实施精细化管理不是漫无边际,全面开花,而是要对现有管理内容做出评估,查找管理薄弱的环节与方面,有选择、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实施。如果是制度问题就从完善制度人手,是责任问题就从明晰责任人手,是组织问题就从调整组织结构人手,是员工问题就从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人手,等等。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如哪些问题可以通过对指标的进一步细化、量化,或通过流程的梳理更加合理;哪些环节需要遵循标准或使标准更科学、事项衔接更合理、行为更经济、安排更务实,等等。同时,将改进措施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工种、每道工序、每项作业、每个具体的操作动作之中。第三阶段,再评估。精细化管理具体做法实施一段时间后,需要再次做出评估,分析成效得失。对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以改进,做到循环递进,螺旋上升,最终形成持续改进、不断创新的工作机制。其次,注意循序渐进。实施精细化管理可以由简人繁、逐渐完善直至稳固实施。对于需要进行精细化管理的方面,在起初拟订的规章条款、操作策略不要太复杂,否则不易于员工把握和操作,由此影响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效果;在初步实施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础上,可以逐渐完善规章条款、操作策略,这样员工接受起来就比较容易,比较自觉。在员工逐渐接受的基础上,再设法将精细化管理具体做法植人员工心目中,成为员工自觉的行为习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保障条件:保障条件可以保证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有效、长久地开展下去。首先是文化保障。要建立精细化的企业文化。长期以来,使企业管理如何精与细的做法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实施过,但以往这样做,有些可能是自觉的以精细化管理理念为指导有意识地开展的,也不排除不少企业并非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而是从加强管理或者使资源得到充分运用等角度出发,在这种出发点下针对经营管理的具体内容做到精查细找、精雕细刻、精打细算、精益求精的。对于以往无意识的以精细化管理理念开展工作的情况,现在就要求重新以精细化管理理念审视以往的工作,将一切工作自觉纳入精细化管理视野。达到这一要求,需要建立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思想基础,尤其要建立精细化的企业文化。精细化管理就是将精细化的思想和作风贯穿于企业各个工作环节的一种理念、一种认真负责的态度、一种精益求精的文化。精细化管理最根本的一点在于人们思维模式的转变。一个企业要推行精细化管理,首要的就是要向员工灌输精细化的意识,从思想源头培养员工追求精细化的文化氛围。通过企业文化建设,逐步改进员工的心智模式,转变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使精细化成为企业全体成员的自觉行为。其次是组织保障。精细化管理是一项庞大的、持续不断的工程。为了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单位需要成立专门的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推介机构,负责指导、推动、协调、督促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为了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成为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最后是机制保障。这里的机制保障主要是建立推行精细化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开展精细化管理取得成效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交流、表彰、奖励,及时加以推广;对各部门、各岗位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建议或办法;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岗位实行相应的惩罚措施。综上所述,精细化管理作为一种科学的管理理念,需要做出准确的把握,并对其实施问题做出系统的思考与安排,才能保证精细化管理活动的开展取得积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