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没有产生互联网金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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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经济结构上来看,美国市场化的机制,使得经济的四大支柱产业军事、科技、金融、教育,在相对自由的体制中均衡发展,各有千秋。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节资源,四大产业各自根基深厚,又有部分融合,但大体上都相对固定,难以渗透到对方核心领域。
2.从金融市场来看,美国的金融体制完善,利率市场化完成近三十年,金融市场经过百年发展,产品和服务都已接近完善。金融行业竞争非常激烈,金融机构或发展综合实力,或在具有鲜明特色的领域深耕,因而竞争格局相对稳定。激烈的竞争也使得金融机构积极拥抱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作为全世界最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美国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了全方位的、多元化的产品,从贷款、理财、到风险投资等等。不仅投资品种丰富,而且服务到位,并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善用户体验。这一点和国内形成巨大反差,国内金融业高度垄断,投资工具少,利率尚未市场化,收费和服务极不对等,在这样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通过其特有的渠道优势,以普惠、快捷、高收益的特色,普及了理财产品也激发了广大用户的理财需求,爆发出巨大发展潜力和规模。3.从监管体系来看,美国有着一套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如SEC认定包括Prosper在内的所有P2P平台运营模式已涉及到证券销售,要求其在SEC登记注册,将其定性为在允许范围内销售"附有投资说明的借贷凭证"的机构。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框架,而是适用于一般性监管框架。以产品的运营模式来界定监管的归属,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对产品的定性、风险揭示均有比较完善、透明的体系,加之美国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的资本市场,比个人投资者有着更强的专业能力和相对稳定的投资理念。而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有着明显的时滞性,给互联网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以很好的时机,新产品层出不穷,规模上升非常快,缺少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及安全性的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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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美国还有网络金融、在线金融、电子金融等相关的称谓。从范畴界定来说,互联网金融应该是依托互联网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而且这种资金融通是以信用作为基础的。从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目前已经存在了相对独立的四个互联网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