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总部位于北京市,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等。其前身为由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9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地点北京成立时间2000年11月经营范围保险业公司性质股份制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经营状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开业2000年11月24日1450000万元人民币陈玉龙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信息由启信宝提供知识产权|合作伙伴:启信宝193商标金融物管更多公司简介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等。其前身为由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9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以来,随着新股东的进入和高管团队的确定,天安人寿发展的历史掀开了崭新的一页。2019年初,天安人寿前瞻性地提出“价值成长”战略,率先将业务重心转向长期期交价值型业务。2019年,天安人寿进一步确立“速度、价值、科技”的发展主题。
赵颖虹2019-10-15 00:01:4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是假的,不要相信。扩展资料天安人寿成立于2000年11月,总部位于北京市,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等。其前身为由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9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设战略企划部、机构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个人业务管理部、银代业务管理部、法人业务管理部、创新业务部等多个部门。目前已成立上海、河南、山东、河北四家分公司及北京营业本部。天安人寿。
连以敬2019-10-15 00:36:03
-
天安人寿不是传销。天安人寿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依照《保险法》创办的公司,所以天安人寿不是传销。天安人寿成立于2000年11月,总部位于北京市,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等。天安人寿将打造成为市场领先的新型专业寿险公司,作为实现自己宏大战略的第一步。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坚持寿险规律,回归寿险本源,专注寿险本业,将通过快速扩张与创新发展方式,尽快确立市场优势地位。扩展资料:天安人寿公司的发展:2019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以来,随着新股东的进入和高管团队的确定,天安人寿发展的历史掀开了崭新的一页。2019年初,天安人寿前瞻性地提出“价值成长”战略,率先将业务重心转向长期期交价值型业务。2019年,天安人寿进一步确立“速度、价值、科技”的发展主题。天安人寿。
齐新燕2019-10-15 00:18:02
-
保险不骗人,只有人骗人,具体的保险产品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只有保险营销员。一般买保险的,最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受骗:1、保费扣除。保险一般是由保险营销员卖出去的,保险公司会给付一定的佣金给营销员,另外会发生一些其他费用。所以保险如刚刚投保一两年就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保险合同我看过一些,没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险营销员一般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诉客户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费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于是发生客户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费一半的情况,于是这些客户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其实保险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费用。营销员不予提示,甚至欺骗客户随时退保,本金无损,或客户未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于是造成退保时的反差。2、10天的犹豫期。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费,保险公司交付保单后的10天内,投保人可以退保,并且得到所有的保险费。遗憾的是,同样是部分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这10天犹豫期的规定,客户一般也不仔细看合同条款,于是客户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个案例,有人向某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后,感觉不适合自己,要求退保,营销员说不能退,否则要扣除不少钱。这个人就向主管部门投诉,因为在10天内,当然是可以的。主管机关就要求这个保险公司退保,于是这个营销员打电话给客户,说本来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争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骗客户,却反而说成是自己帮了客户的忙。3、自杀条款。曾看到一个新闻,说某中西部的农民,在儿子考上大学后,没有学费,于是买了保险后自杀,希望以这种方式为儿子带来大学学费。其实根据《保险法》规定,买保险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位父亲白死了。象这种情况,自然不能说保险公司骗人,因为自杀并非属于保险事故。相反,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为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就要赔偿。而如被保险人参予犯罪行为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要赔了,岂不是怂勇犯罪?4、疾病险不赔。有些人买了医疗疾病险后,得了病保险公司却不赔,自然非常愤怒。这主要是四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规定了一个观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险公司成立后90后以后得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才给付保险费。这样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大家都在检查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保险公司的赔付一定非常多,这样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费,这对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内得病保险不赔,是合理的,不叫骗人;二是除外责任,目前爱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这在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中都有明确规定,这样被保险人得了爱滋病保险不赔,也是合理的;三是如实告知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大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情况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回答自己的身份状况,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于正常保险水平标准收保险费,如果已经得病了,保险公司就会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拒赔同样是合理的,也是考虑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第四种情况才是真正的骗人。就是我曾看过一些报道,根据保险合同,有些公司的医疗险,必然要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治疗,而实际上按这些办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条。另外比如肾坏了,也不赔,因为根据条款,只有两只肾都坏死才能赔,理由是人有一只肾就可以正常生活。具体记不太清了,总之离谱的情形比较多。5、分红低。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保险公司把实际利率高于预期利率,实际死亡率低于预期死亡率,以及实际费用低于预期费用的部分的总和,不少于70%分给投保人。这部分红利显然是不固定的,同时中国的保险公司绝大部分保费只能存入银行或是买国债,少量可以买股票和基金,这样分红不可能象招商银行的涨幅那样多。而不少营销员骗投保人说分红险象基金一样。分红险有其一定的道理,在90年代中期,当时中国通胀厉害,银行利率也高,当时就因为没有分红险,保险公司以明显高于10%的收益率销售的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而当时买保险的人,已经没事偷着乐好几年了。但如果利率规定太低,当利率上涨,又对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红险是比较合理的。6、个人所得税。有一个案例,有营销员对某公司的几个员工说,买他的保险,保费部分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就相当于打折买保险。这当然是骗人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等发现上当时,早过了10天的犹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损失不少保费。但没办法,当时并没有把这个人的话录音录下来,这个保险营销员死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总之,保险本身一般不是骗人的,骗人的是保险营销员。而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受骗,和他们不认真读保险合同有关,如果认真读了合同,不可能不知道10天犹豫期,提前退保保费扣除等各种规定。
边历嵚2019-10-15 00:00:20
-
具体的保险产品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只有保险营销员。保险不骗人,只有人骗人,具体的保险产品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只有保险营销员。一般买保险的,最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受骗:1、保费扣除。保险一般是由保险营销员卖出去的,保险公司会给付一定的佣金给营销员,另外会发生一些其他费用。所以保险如刚刚投保一两年就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保险合同我看过一些,没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2、10天的犹豫期。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费,保险公司交付保单后的10天内,投保人可以退保,并且得到所有的保险费。遗憾的是,同样是部分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这10天犹豫期的规定,客户一般也不仔细看合同条款,于是客户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个案例,有人向某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后,感觉不适合自己,要求退保,营销员说不能退,否则要扣除不少钱。
黄盛毅2019-10-14 23:5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