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支付249万的履约保障金,我应该怎样做会计分录呢?

边学丛 2019-12-21 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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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借款,一年内属于短期借款,一年以上属于长期借款,其次利息是怎么约定,根据约定每月要做财务费用,短期借款分录实际发生借款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归还利息本金时:借:短期借款-本金,短期借款-应计利息贷:银行存款。
黄益绍2019-12-21 2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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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然不是抵押,至少仅这样无法实现抵押权。我想,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只是银行办理抵押手续中的一部分吧。
    齐晓敬2019-12-21 23:57:49
  •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贷:银行存款。
    齐文炎2019-12-21 23:38:15
  • 首先我先解释涉及银行财务报表的三类同业业务,包括题目中提到的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款,以及未提到的回购返售。然后,我会用我自己的观点来解释同业借款的有关概念,。相同点:三类同业业务都是资金融入方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支付利息,一定期限内偿还的资金融通行为。一般,综合授信体制建设较为完善的银行会把三类业务的资金融出纳入统一授信范围内。会计科目上,资金融出方在资产下设置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和买入返售科目,资金融入方在负债下设置拆入资金、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科目。但是这三类业务性质和特点不同,利率也不同,银行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资产,完善资产结构。同业拆借:金融机构之间比例影响:卖出回购并不影响该资产原来的性质,比如票据,原来的会计科目为票据融资,计入贷款,将该笔票据卖出回购后,会计核算并没有减少原来的票据融资科目。但买入返售要根据资产性质计风险权重。好了该掰扯同业借款的事了,这个词语的出现和使用就存在争议。比如工商银行融资人民币类业务把同业借款等同于同业拆借,而大部分银行则是将两者区分开了,比如中信银行资金融通、产品详细说明-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北京银行、杭州银行同业借款_同业业务是向外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业务,但没有中资商业银行间的互相借款。的同业借款_看上去不靠谱。比较规范点的是人行于2002年发的两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8号和2002年12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有几个回答引用的材料就是基于第一份文件,比如同业借款的期限。我仔细阅读了这两份文件并领会其精神,提出我自己的理解,注意,这是我的个人观点,不保证正确: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最大的区别是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可用于放贷业务,而同业拆借的资金不行。上文提到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被商业银行法这个规格较高的法律限制在“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中。而人行的两份同业借款文件中,前一份提出“在考核存贷比时,以同业借款资金所发放贷款的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贷款余额考核”“同业借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而后一份说“农村信用社通过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应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其他农户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不得用于保支付,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显然肯定了同业借款的资金可用于放贷,这就是与同业拆借最大的区别。但是,前一份文件仅为征求意见稿,后一份文件是在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改造之前所发,且不适用于商业银行。事实上,同业借款属于国内银行的一种“文字创新”,既规避同业拆借对于资金用途的限制,又避免同业存款不计入存款余额使得存贷比超标的困境。实际操作中开展同业借款这种特殊业务的不多,上述几个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基本将那份征求意见稿作为参照规范。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其实同业借款和普通的企业贷款差不多,只是刚好这个企业也是金融机构。总体来说,近年来,银行间的同业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相应的监管政策似乎没有跟上业务创新的步伐。
    赵颐轩2019-12-21 23:04:46
  • 中小企业的经营贷款,我们银行会要求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和配偶签订保证合同。因为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那么所有股东其实就这笔贷款都会受益,如果作为股东,你对公司的还款能力有信心,而且同意这笔贷款,那么,理论上来讲,你不会拒绝签订保证合同。股东签订保证合同,一是约束股东的行为,不作有损公司还款能力的决策,二是降低贷款风险。我们银行的保证合同都是连带责任保证,还不是一般保证。如果公司违约,银行胜诉后,如果股东的财产执行比较容易,可以选择先执行股东的财产。
    龚峻梅2019-12-21 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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