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上,注明公司经营一切费用除非本人退股,否则无论盈亏,按股东持股比例出资承担

龚康平 2019-10-14 21:20:00

推荐回答

1、经营的赚钱或亏损要按股东持股比例共同承担是合理的。2、但在实际经营中已经发生了严重但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亏损,这时某一股东要求退股,则一般只能按亏损核定后的实际价值按持股比例退股。实践中这时退股要得到其他股东同意是比较难的。
黄登荣2019-10-14 22:00:57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相关问答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第一条合伙宗旨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其他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合伙人:____________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________所有制:________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________所有制:________如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方、丁方……联营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建立________公司,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联营宗旨、项目和范围联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联营生产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联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核算方式:独立核算。第三条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公司或厂,下同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投资额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____%。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现金:________元;厂房: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机械设备: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专用工具: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原材料:________元;土地征用补偿费:________元;专利权:________元;商标权:________元;技术成果:________元。应注明技术检验标准,可否再行转让乙方投资额:略……投资缴付日期:投资中包括固定资产、物资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的,须按期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参加联营的,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证书。按期将该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为出资份额转入公司名下。第四条联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略乙方:________________。略第五条纳税、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公司所得,在依法纳税和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所在地不同的联营成员,按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后,向自己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第六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以下重大事宜;1.决定生产项目、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2.审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3.决定公司级干部的任免、奖惩、职工待遇和临时人员的聘用、解雇;4.审定技术改造措施,决定处理重大事故的方案;5.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6.决定联营合同的变更或中止;7.决定经理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问题;8.确定董事的报酬,有权吸收和撤换董事。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人选接替,但应经董事会认可。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年。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第七条劳动管理、职工的人数、工资、培训及福利____________________略。第八条违约责任: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依期如数支付投资额时,每逾期____时间,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出资额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2.由于联营成员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中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4.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第十条本协议生效之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开设银行帐户和其他筹建事宜。第十一条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协议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存一份。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删选。
投资入股协议书甲方:性别:民族: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乙方:性别:民族: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丙方:性别:民族: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丁方:性别:民族:汉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甲乙丙丁四方为共同开拓、提高某某产品销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体现四方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1、公司名称:2、经营范围:3、注册资本:4、法定地址:5、法定代表人:第二条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丁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内容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3、投资各方须在本协议签字生效日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投资各方一致同意设立的银行帐户,缴足全部出资金额。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这条法律规定犹如一堵厚重的大门,挡住了股东的退路: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只能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继续“同舟共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这种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直接导致已经产生矛盾、无以为继的股东被迫强装笑颜,苦心经营;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笼罩在心头的是挥之不去的谨慎、犹豫、观望、踌躇和无奈情绪,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如此种种,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经2019年修改后,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5条仅规定了三种非常特殊情况下的股东退股问题,因此,我国公司法仍是以不许退股为原则,少数情况允许退股为例外的,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完善的股东退股制度。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法理基础所谓退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个人意志退出公司的机制。退股,作为打破公司“闭锁性”或者“公司僵局”的重要机制,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允许股东退股是公司人合性特征的内在要求依据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取得信用所依赖的基础来看,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属性,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合性才是有限公司的根本属性。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有的学者指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还有学者指出“现代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家族性或较小规模的有限公司,也兼有人合甚至完全属于人合的性质。甚至有学者认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同为人合公司。人合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对内而言,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对外而言,公司以股东的信用取信于人,外人进入公司要受到限制。具体来看有如下的表现:首先,从公司设立来看,公司设立是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协商达成合意基础之上的;股东出资较少,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设立程序简单,采登记准则主义,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股东人数较少,对股东人数作出规定,尤其是对最高限额作出限定,比如我国规定最高人数为五十人。其次,从公司经营来看,公司机构的设置、公司业务的经营都受到股东合意的巨大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相对灵活,可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而仅设董事或监事,甚至在有些国家立法中股东会也不是必设机构。有限公司的股东较少,很多时候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成为事实上的董事会,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统一。最后,也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出资转让才会受到公司法上的限制。因此,以“人合”为基础的有限公司,人合则公司存,人不合则公司亡,或者名存实亡。强迫一个股东之间矛盾迭起、剑拔弩张、道路以目的公司存续,或者不允许其中的股东退出公司,对每一位股东没有好处,对公司没有好处,对全社会也没有好处。扩展资料: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禁止股东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犹如一堵厚重的大门,挡住了股东退股的出路,而现实的需求却在不断叩击这堵厚重的门。这究竟是现实提出了不合理要求还是法律本身存在着问题?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回答,新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旧法相比,新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仅一字之差,但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回顾这一变动的前后背景,对于新法的理解和使用仍然具有一定意义。禁止股东退股的法律评析禁止股东退股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观点,我国旧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法律规定,有着深深的大陆法系的理论背景。大陆法系关于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上述理由对完善股东退出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是绝不足以成为否定股东退股的理由。股东退股。
即时数量这个查不到,也不会提供,只有上市公司或者证监会才有权到中登公司去查询,而且也不是实时的,只有收盘以后的统计。上市公司在披露报表时就会披露截止报表期末的股东人数。查询有关流通股的股东的即时数量的话,在走势图界面按F10,里面有“机构持股”和“股东股改”两项都可以查流通股东的持股数量比例以及变化。还有一些软件类可以查看。如大智慧里在个股中按F10。点“股东进出”会有详细持有量。但只能做参考,好多都是做给股民看的。扩展资料:查询方法:以同花顺软件为例,按f10,查询股东研究和股本结构只能查大股东的变化情况。还可以查询股东户数和人均持股情况。持有一定股份。当持有股份达到30%,持股可以称为控股,如果是最大股东还可以称为相对控股,当持股超过50%,持股可以称为绝对控股。对于筹码的持股分布判断是股市操作的基本前提,如果判断准确,成功的希望就增加了许多。判断持股分布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1、通过上市公司的报表,如果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简单,只有国家股和流通股,则前10名持股者中大多是持有流通股,有两种判断方法:一将前10名中所持的流通股累加起来,看掌握了多少,这种情况适合分析机构的介入程度。2、通过公开信息制度,股市每天都公布当日涨跌幅超过7%的个股的成交信息,主要是前五个成交金额最大的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和成交金额数,如果某股出现放量上涨,则公布的大都是集中购买者。3、通过盘口和盘面来看,盘面是指K线图和成交量柱状图,盘口是指即时行情成交窗口,主力建仓有两种:低吸建仓和拉高建仓。低吸建仓每日成交量低,盘面上看不出,但可从盘口的外盘大于内盘看出。4、如果某只股票在一两周内突然放量上行,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则大多是庄家拉高建仓,对新股来说,如果上市首日换手率超过70%或第一周成交量超过100%,则一般都有新庄入驻。5、如果某只股票长时间低位徘徊,成交量不断放大,或间断性放量,而且底部被不断抬高,则可判断庄家已逐步将筹码在低位收集。应注意的是,徘徊的时间越长越好,这说明庄家将来可赢利的筹码越多,其志在长远。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