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或者企业是怎样来确定股票面额的,又怎么来确定投放的股票数量的拜托各位了3Q

龚大钧 2019-10-14 2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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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经很好规避,比如第三方给上市公司股东担保,上市公司再给第三方担保,这样只是个交易成本的问题,所以在新公司法中,对给股东担保已经不做禁止性规定,只是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赵颖飞2019-10-15 0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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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股市中,当股票名称前出现了N字,表示这只股是当日新上市的股票,字母N是英语New新的缩写。看到带有N字头的股票时,投资者除了知道它是新股,还应认识到这只股票的股价当日在市场上是不受涨跌幅限制的,涨幅可以高于10%,跌幅也可深于10%。这样就较容易控制风险和把握投资机会。如N北化、N建行、N石油等。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追问:像你这样说的条件。就是有条件上市啦。它怎么不上市呀。还上创业板。它的目标又是什么??是盈利多一点吗?回答:有条件不一定都能上市的。上市还要过会。追问:这里的过会是什么意思???要通过那些流程?回答:通过证监会审核,觉得你这个公司上市后隐患小。流程你可以打电话去证监会问。需要我帮你打么?追问:那个隐患又指那方面的呀???是公司实力评估这方面的吗??回答:不全是。主要是退市风险的把握,不能上市后出现财务虚假一系列等问题。你学什么的,追问好多。追问:我是学市场营销的。最近有多位大客户都是炒神。所以要多点学习这方面知识。对于谈生意。都会有很大帮助。以后要多多指教呀??你是做什么工作的呀???可以加我QQ呀。435692198回答:呵呵,看你追问这么多,挺奇怪的。我回答得挺累的,呵呵补充:您的问题即将过期,如果!。
    穆高锋2019-10-15 00:18:10
  • 创业板块,也叫做创业投资板块,创投板块。就是高科技行业的一个新领域。这个板块的启动,与我国要在四五月份推出创业板股票上市有关系。这个板块的股票有复旦复华、龙头股份、紫光股份、大众公用等等,近期走势都很凶猛。创业板块的概念创业板块首先是一种证券市场,它具有一般证券市场的共有特性,包括上市企业、券商和投资者三类市场活动主体,是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场所。相对于现在的证券市场主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在上市公司数量,单个上市公司规模以及对上市公司条件的要求上都要高于创业板,所以创业板块的性质属于二板市场。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一般是指中小企业的市场、小盘股市场、创业股市场,是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的资本市场,是交易所主板市场之外的另一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中小企业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由于我国的二板市场定位于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服务,所以称为创业板。根据已定的方案,创业板拟定设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二板市场作为主要为中小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市场,其特有功能是风险投资基金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二板市场的发展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大多数新兴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却对资本的需求很大,证券市场的多次筹资功能可以改善中小企业对投资的大量需求,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把不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淘汰出局。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大都设有二板市场,只是名称不同。检举。
    齐春对2019-10-15 0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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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的公司性质是什么?我在详述一下,希望对你有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与无限公司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仅是公司的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不同的。这也是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这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缴纳其所认购的出资,而自己的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虽然公司清偿债务时可以用股东的出资来清偿,但这时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的而不是对于公司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认缴出资,而对于公司债务,公司是以属于自己的全部资产为总担保的。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资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股东在有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行为时,应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上行为的股东,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股东,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8条、第159条之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这三种罪名的规定,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类型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给企图以身试法的某些公司发起人、股东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其经营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在产权归属应当明晰的前提下,企业的资产重组势在必行。为了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状况,目前我国的不少工业企业已经改造或者正在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法人股东和国有股东,应当在认真学习《公司法》第19条至第7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应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