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收到分配来的利润投资企业就该部分利润是否还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赵颖锋 2019-12-21 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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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确属是分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不属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应属缴纳个人所得税范围。按现行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齐晓朋2019-12-21 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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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900万。但那100万要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要考虑发放的时间点,去年的1000万利润,你在年底前计提,可以扣减,你放到今年再计提发放,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窦连臣2019-12-22 00:37: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上述50万元投资收益母公司在纳税申报时可以做”免税收入“处理,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享受税收优惠要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具体手续各地要求不一,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赵高印2019-12-22 00:19:22
  • 分红给企业的,收到分红的企业可能再分红,如果征税就是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最终还要分配给个人,分配给个人的,就进入个人财产,退出生产循环了所以要征收一道个税。
    龙层花2019-12-22 00:07:51
  • 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得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个人独资者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其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由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展资料: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销售收入*所得率=160220.09*5%=8011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拓展链接:_个人所得税。
    齐有伟2019-12-21 23:57:49
  • 不需要。这部分是所得税免税收入。原因是子公司利润分配前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再收一次就重复征税了。有一种例外情况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分红,需要缴税。还要注意,如果不是通过分红,而是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话,是要缴税的,而且可能面临转移价格核定问题。
    齐晓怡2019-12-21 23:38:14
  • 不需要,合伙企业的税后利润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的利润,分配时不需再纳税。官方电话官方网站向TA提问。
    齐晶晶2019-12-21 23:04:45
  • 作为一个股东,要想拿回自己经营的利润,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第一次是企业所得税25%税率,税后利润再分配到股东个人,还需要缴纳20%的个税,实在是无语!虽然税法有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是因为已经在被投资单位纳过企业所得税了,不能重复缴纳同一个税种,但是这个取得的股息和红利作为投资公司的利润所得分配到股东个人仍然需要缴纳个税,这个税始终是跑不掉的。
    齐晓彤2019-12-21 22:55:16

相关问答

公司利润的分配是有一定顺序的.旧的法则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按此执行。三、提取5%-10%公益金。四、根据企业章程或者投资者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扩展资料:基本原则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资本保全原则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债权人的利益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利润分配。
按目前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当采取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只有在实际取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时,才确认投资收益。而当采取权益法核算时,只要被投资企业帐面上净资产发生了变化,投资企业就要对投资收益作帐务处理,不论实际是否收到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在所得税处理上,不论投资方企业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投资方企业只有在被投资方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未做利润分配处理,而投资方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法核算时,已按投资比例作了投资收益处理,则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按权益法核算的未收投资收益如何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调整呢?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共有一张主表十四张附表,主表与附表之间有严密的数字勾稽关系。在主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金额与附表三中的数字相吻合。但这儿所反映的“投资收益”金额并不就是账面上“投资收益”所反映的金额。投资所得,作为计算主表第19行数额的基础。这儿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是指在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账务处理时,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方不一定已实际收到,即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之一。那么如何界定被投资方会计上已进行了“利润分配”账务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居民企业的一项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指出企业所得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新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解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在会计实务中,企业一般在年底结出净利润后,对净利润进行账面上的分配,即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经企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计算应付股利等。到次年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再进行实际的股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