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打钱给本公司算借款还是投资款?

黄田玉 2019-12-21 22:58:00

推荐回答

可以,但应注明为临时借款。转入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公司有富余钱提取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车建军2019-12-21 23:38:35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就挂往来款比较好如果做实收资本你们公司就要再验资再换营业执照一系列的变动如果做短期借款不符合会计准则短期借款一定要银行或具有借款资质的信托公司之类的。
    齐晓娴2019-12-21 23:20:15
  • 认缴制资本到位,需要以投资款名义进入公司账户,认缴制以后,现在银行一般不开立验资户了,基本户也有验资的功能,但要以投资款名义护饥篙渴蕻韭戈血恭摩进来,不然不认可实收款项,内资企业一般拉出进账单和对账单即可,但最好出验资报告,以后很多地方用得上。
    连亚欣2019-12-21 23:05:15
  • 1、不必是借款直接存现或者转帐就可以可以作为采购款与税无关2、参考第一条3、如果是借款那就是公司借个人的钱了可以是员工或股东。
    车广义2019-12-21 23:01:35

相关问答

你说的这个问题,其实是公司融资工具问题的一个分支。公司初创时以及扩张时,都需要资本的支持,而获得资本,就要支付给投资人相应的对价,这个对价就是所使用的融资工具。通常的融资工具有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在风险投资中通常是股权融资。至于“融资时转让的股权是谁的?”这个问法不太严谨,因为股权融资,可以是通过转老股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发新股的形式,只有“转老股”时,才涉及到“股权转让”这个字眼,发新股时不应该说“转让”。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股票、股份一说,所以“发新股”这个概念,在境内就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就是投资人对公司投资所获得新股。这个注册资本的增加与投资人投资公司是同时进行的,公司原股东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不变,但由于注册资本增加了,所以原股东的股权就被稀释了,但这不是转股的结果。如果是通过转老股的形式融资,那就是公司预留的股权或者原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出去一部分给投资人,来作为投资人投资的对价。这个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变,公司原股东的股权也没有被稀释,这个就是原股东转让出去的股权。通过发新股融资,投资的钱通常是小部分进入注册资本,大部分进入公司资本公积,进入注册资本的钱验资后进入公司基本户,后者是直接进入公司基本户。总而言之,钱是进入公司账户,给公司了。通过转老股融资,投资的钱是进入原股东个人的账户,然后,该股东想办法和公司签个协议,如《服务协议》,把这笔钱转给公司使用。但是这样操作会给公司做账带来一定风险,所以现在公司融资一般不通过股东转老股的形式操作,而大都是通过增资的方式操作,这样在法律层面上更正规。至少我们律所是这样的。
一、企业税后利润给股东分红需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常用的避税方法有很多,主要有: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2019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19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19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二、在我国合理避税的作用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然,避税也不排除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以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数额。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合理避税,才能视合理避税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和保护。在财会税务实践中,针对税法中“非违法”内容,纳税人是可以合理运用的,这从税法建设本身来看,是有利于推进税制改革。因为,税法中“允许”、“不允许”和“应该”、“不应该”的内容实际上使企业同时得到了“非不应该”、“非不允许”的内容。正是这些法律上的“非不应该”、“非不允许”内容构成企业合法及非违法避税的依据和途径。在财会税务实践中,我们翻阅具体税法细则才发现,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有对税法中“非不允许”、“非不应该”的成功利用。对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理解、分析和研究合理避税并不断进行实践,这不仅直接可以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货币收入,使他们创造的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归纳税人自己,而且还能够帮助纳税人正确树立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从而提高纳税人素质。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逃税,它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践踏,而是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以对法律和税收的详尽理解、分析和研究为基础,是对现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的缺陷的发现和利用。同时,合理避税有助于保证政府和执法部门及时发现税制及税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税法,有助于实现经济生活规范和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社会,有利于我国在世贸组织这个大家庭中与国际社会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避税概念在外延上有宽、狭之别。国际上将避税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接受避税,另一类是不可接受避税,二者的划分是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作为根据。可接受避税是指与法律意图相一致的避税即大概念下的避税。三、股东分红所需要的条件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⑴公司当年有利润;⑵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⑵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⑶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⑴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⑵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⑶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借款炒股不违法。股市借贷俗称“借钱炒股”,是指股民向他人或券商借入资本金用于操作股票,个人承担盈利和亏损,一般为保证金形式,而向他人或券商支付相应利息的模式。目前,股市借贷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券商融资,另一种民间借证券账户中的钱炒股。效用优势与券商的融资相对比1、没有门槛限制。目前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有着高标准的门槛,要求投资者最低资金限额50万元,这将广大散户排斥在外;股市放贷可使散户轻易筹集到更多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2、杠杆比例大。融资融券的效力就在于杠杆比例的放大。目前券商的融资保证金比例为60%,保证金账户为股票其价值只能折算60%,也就是100万元的股票,只能融资100万元炒股,杠杆比例为2倍;然而,民间股市放贷的融资比率可达3~9倍,并且资金都在一个证券账户里,方便操作。3、标的股票没限制。目前券商的融资,选择的标的证券只限于范围确定为与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与深证成指成份股范围围相同,共有90只股票入选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民间股市放贷只要不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ST股票都可以操作,股票操作的余地很大。4、交易费率低。目前券商的融资,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率固定为2.8‰;民间股市放贷的交易佣金率通常为1.5‰,融资金额大可能会降低不少,这种交易成本相差很大。对于习惯短线投资者而言,一个月10次单边交易,就相差1.3%的成本,这样就不会计较融资利息是民间的2%还是券商的0.8%了。5、借贷时间灵活。目前券商的融资,最短3个月,最长6个月;民间股市放贷可以是一个月,旗下的武汉正标投资公司信誉最佳,有名人诚信保障。股市借贷。
公司向员工借款,需要看公司借款的性质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扩展资料非法集资集资特点: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