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如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主要个人理财业务有哪些

樊彦玲 2019-10-14 21:46:00

推荐回答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金融理财公司不同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不代表基金公司、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
龚常勇2019-10-14 22:01:56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相关问答

对银行的有利影响如下:1、让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金融机构采取了差异化的利率策略,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融资变得多元化,促使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2、增加金融机构获利能力贷款利率市场化以后,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上浮贷款利率,那么,就能够获得更多贷款利息收入,为银行增加更多获利能力。同时,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的时候,可能会更加严格贷款条件,对于发展前景更好的中小企业优先贷款,这样也可以进一步减少不良贷款。同时,还可以增加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促进金融服务创新。3、提高信贷质量贷款利率市场化之后,金融机构会给优质客户创造更多收益,而使那些质量不高的客户收益下降,风险较大且信誉度低的客户将退出信贷市场。4、更有效地吸引闲置资金。利率市场化或再择机有序放开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市场化以后,可以更加有效地吸纳闲散资金,把社会上闲置的资金很好地利用起来,如果利率上涨,可以更加吸引大客户闲置资金,利率市场化以后,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来决定利率,那么适当地提高存款利率,就可以在短时期内吸引到更多数量的闲置资金,以备今后发展。更好地把闲置资金利用起来,利率市场化可以起到积极作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更好地创造价值,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5、有利于信誉好的客户利率市场化后,银行也更加严格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信用好的贷款者将更多受到青睐,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存款利率一般会提高,贷款利率则会下降,老百姓将会得到更多的实惠,同时,促进信用体系向前迈进一步。6、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会增强,一些银行可能面临新的风险,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稳定,或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7、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不再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立上限,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主定价,有利于统一各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政策,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不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创新与提高。8、加速银行升级利率市场化,资产定价将更加透明,商业银行利息差有利于竞争,经营模式转型压力增加,加速传统银行业务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转变,促进银行进一步升级。对银行的不利影响如下:1、商业银行经营压力增加利率市场化以后,并不意味着所有金融贷款利率都会升高,中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可能会有所增加。2、利率波动的风险利率市场化之后,利率对经济环境变化的敏感性增加,无论是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上升或下降,各种市场经济变化,甚或是银行客户变更还贷或取款时间等,都可能会对利率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扩展资料:利率市场化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能够培养中国金融机构的产品定价能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特别是2019年过渡期结束后,金融业的竞争将大大加剧。特别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人民币业务的全面开放将使其面临若干挑战,其中商业银行是否具有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主要挑战之一。利率市场化。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第三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五章 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