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破产我们的钱是不是拿不回来了?

梅雪姣 2019-10-15 0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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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公募基金投资时,投资者的钱并不在基金公司账户下,是在托管人的托管账户里,这个账户是和基金公司账户分离的,当基金公司破产倒闭,也无法动用投资者账户的资金,这些钱最终会还给投资者,或者该基金公司被其他基金公司吞并。托管人在我国是商业银行,主要有三个任务。保管基金资产监管基金公司投资复核基金公司各种计算和报表。
黄石卫2019-10-15 0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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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倒闭会进入破产清算流程。基金清算是指基金遇有合同规定或法定事由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处理的善后行为。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一基金清算小组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报关、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二清算程序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三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五基金清算的公告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六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齐晓晨2019-10-15 08:59:50
  • 应该马上报警立案。如果涉及非法集资,通过报警处理,警察立案后追查回来后,减少损失,如果是正规理财,且理财合同并不违法,储户的钱款属于合法范围无法追回。如果是购买的理财产品,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综上所述,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如果储户所选择的理财公司都倒闭了,那储户的钱也很难再拿回来了。所以如果您选择要理财可以去正规的大型的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去进行办理。扩展资料法律处罚1、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3、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犯罪手段具体手段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2、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3、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4、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非法集资。
    辛国林2019-10-15 08:00:35
  • 基金里的钱,基金公司是不能动的,从基金里直接划钱,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无论从法规上还是操作上,都是被严格防范禁止的,这些钱是银行代管,基金公司不管钱,只是通过基金管理费来挣钱;假设,某家基金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倒闭,那么其所管理的基金将会移交给其他基金公司,以维持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而且,目前来说,公募基金的牌照还是比较值钱的,即使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甚至濒临倒闭,多半情况下股东也会增资支持一下,或者寻找新的股东来接盘;所有,你所担心的基本不会发生。
    黄睿斌2019-10-15 07:54:09
  • 不会.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只管交易操作,基金资产只在银行,并且成立一个专门帐户,称为基金托管。所以,基金资产相对来说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亏损的风险,基本没有被偷挪走的风险。从法律角度说,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闭甚至托管银行出事了,向它们追债的人都无权碰投资人基金专户的资产,因此基金资产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换言之即使基金公司倒闭了,投资人的钱就一直在银行,在允许基金公司破产前,新的机构也会在之前接管。
    米天增2019-10-15 07: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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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程序概说--------------------------------------------------------------------------------一、破产程序和破产法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破产程序与通常的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破产法又叫破产还债法,它是指国家制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所谓破产法,就是国家规定破产制度的法律。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既有民事实体性规范,如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等等;也有民事程序性规范,如案件管辖、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的清算等等。此外,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但它主要还是民事程序性规范,因此,破产法在性质上应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就破产法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破产程序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二、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基本法,破产法是特别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的审理,而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当首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例如当事人资格的确定、诉讼代理、诉讼证据、期间、送达、强制措施等,破产法中均未作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破产立法,也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来处理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三、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意义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确立的企业破产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产和劳动力由低效率市场转向高效率市场,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激活企业活力,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安定的社会环境。四、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到底是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它因破产的主体不同而不同。首先,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次,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企业的破产案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0条第1款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外,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因此,法院无论是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还是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企业的破产案件,均可适用。此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还应当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再次,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它们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才能适用破产制度,其他企业和自然人并不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对破产主体的限制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许多国家规定破产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我们认为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和自然人均可以破产,以扩大破产主体的范围。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应该马上报警立案。如果涉及非法集资,通过报警处理,警察立案后追查回来后,减少损失,如果是正规理财,且理财合同并不违法,储户的钱款属于合法范围无法追回。如果是购买的理财产品,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综上所述,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如果储户所选择的理财公司都倒闭了,那储户的钱也很难再拿回来了。所以如果您选择要理财可以去正规的大型的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去进行办理。扩展资料法律处罚1、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3、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犯罪手段具体手段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2、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3、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4、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