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五金加工厂合作合同书

龚国庆 2019-10-15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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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有出资比例、分配比例、合作期限、合作开发公司的名称、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监事、合作的目的、解散的条件等等。
连俊廉2019-10-15 08: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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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范本,供你参考:房地产合作投资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明确责任,共同遵守:第一条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项目暂定名为“”。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本项目的相关批文、经审核的方案图纸等相关项目资料。3、甲方所提供的一切项目资料由甲乙双方共同派专人保管,甲方保证乙方在本项目开发工作范围内对甲方项目资料的正常使用。第七条违约责任1、双方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则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协议总金额的5%违约金。2、乙方未按协议规定提供投资资金导致本项目无法建设开发的,每逾期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3、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分配利润的,每逾期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住址:邮编:电话:乙方:住址:邮编:电话: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共同组建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就“xxxxxx”项目的协作生产、市场推广和销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投入内容及时间: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在新成立的公司中为常务副董事长兼生产、研发负责人,需签订任命书,以任命书为准。2、与甲方共同享有决定研发人员的聘用及制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奖惩办法的权力。3、与甲方共同享有财务权、核算权、经营销售权、发展方向决策权共同经营公司;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与甲方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4、负责解决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生产技术问题。5、与甲方协商解决与产品定位有关的数据。6、拥有浙江省的分销权。四、利益分配:1、甲方拥有50%。2、乙方拥有50%。3、双方拥有利益均等,税后的利润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五、技术所有权及技术保密事项:1、在公司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可以公司名义共同使用上述专利技术。2、自即日起及公司合作期间,乙方保留与第三方进行关于上述有自己署名的专利的合作的权利。3、如因故解除协议合同后,上述专利技术归原所有人所有,另一方不得再使用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4、甲、乙双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有共同保密上述专利技术的责任,都不得将有对方署名的专利技术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5、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六、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1、如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不履行所负责任视同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的效力;反之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不履行协议合同内所规定的责任、严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损害对方利益,也视同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效力。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及发生纠纷,双方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有争议的可请合同仲裁机构调解,同时需公证处公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六、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同时需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从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由乙方保留。甲方: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
公司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要求写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是没有用的,社保是必须缴纳的。劳资双方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账户账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双方约定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显然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