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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按照一夫百亩的标准分配土地占有权的土地制度。百亩是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一个劳动力所能耕作的最大极限,约合今亩三十二亩左右。井田制最早见於《孟子·滕文公》:“方裏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天,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毕,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周礼》中的记载要详於《孟子》,在《周礼·地官·大司徒》中说:“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田家二百亩,再易之田家三百亩。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周礼·地官·小司徒》中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说的就是国中的井田制,《周礼·地官·遂人》中还记载了野中的井田制。後人多以《孟子》和《周礼》中的记载来说明井田制。但对书中的问题则曲为之解。实际上井田制的关键就是按一夫百亩标准来分配土地。以上是百亩的由来全句解释为如果是一年一收的好地,每家可以得到一百亩;如果是收一年歇一年的次等土地,每家可得到二百亩;收一年歇两年的再易之地,则每家三百亩。
连传强2019-10-14 2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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