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回答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分类1、金融经济类犯罪非法吸收存款、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高利转货罪等2、市场秩序类犯罪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提交虚假证明、虚假广告等3、妨碍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为亲友非法牟利等4、财产管理类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5、走私类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等6、税收征管类市场罪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等7、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8、商业贿赂类犯罪 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证。
黄盛昌2019-10-15 00:01:42
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其他回答
-
提高警惕,依法做事,做守法公民。面临刑事危机的自我保护1、从容面对刑事危机克服恐慌、不轻信承诺、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尽早介入2、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主从犯、自首和坦白、逃匿对定性的影响3、证据是防范刑事风险的首要条件无需自证、谨慎提交书面材料、为关键事实准备好合理的解释4、充分认识口供笔录对刑事案例的影响笔录可以修改、看清楚再签字、防止诱供、逼供特审侧谎5、人身权利的自我保护拘留逮捕、取保候审、保证金、财产扣押与追脏、传唤。
齐景国2019-10-15 00:18:00
-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9、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10、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齐春泽2019-10-15 00:00:16
-
一、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笔者认为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广义的理解;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将其列入高管人员。由于公司章程可以扩大公司高管人员的范畴,因此,公司其他重要门部的负责人同样也可以成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也就是说国企高管不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由企业内部按照管理体制加以确定。二、目前现状简析目前,在国有企业领域的经济犯罪屡见不鲜,我们经常在报纸、电视、网络等褚媒体中看到某某国企高管落马的报道,冲击着我们的视野,敲打着我们的神经。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主动谈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更是很少有人主动谈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他们认为如果自己主动提及此事,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更有甚者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己做事“光明磊落,身正不怕影子斜”,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必要主动防范。事实上这种想法是十分危险的;关于国企高管犯罪的情况总结起来大致存在两种:一种是为了企业和个人利益,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另一种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很多时候,企业高管们虽然能坚决杜绝第一种情况的发生,但是由于他们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忽视了可能给自己引发牢狱之灾,或者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的法律风险。往往一世英名毁于一旦;例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案,河北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深圳能源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劳德容滥用职权案等等,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聩,发人深省;为了明晰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中的犯罪“红线”,正确识别刑事风险点,避免陷入无意或被动犯罪,是我们每一位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者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头等大事。三、国企高管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原因分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等重大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部分人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他们的行为不仅仅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刑事责任;关于国企高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中;而仅仅一部《刑法》涉及国有企业高管的罪名就达88个之多,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比如在企业设立、企业治理、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用工、知识产权管理、国企改制、融资并购、企业解散、税务管理等各领域,其高管都可能因为实施了不法行为而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之所以可能导致承担刑事责任就其根本原因是高管们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所致。我们首先了解一下《刑法》总则中规定的两个条文: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实行的是双罚制,国有企业高管就是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刑法分则来看,国有企业高管可能涉嫌的罪名大都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等;但是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几个罪名也应引起重视:比如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诸如以上法律规定,往往会因为企业高管的“疏忽”招致牢狱之灾;笔者曾经在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非常值得高管们反思:李某担任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私设小金库,将小金库里的钱款借给了单位人员买房子,还将单位用于招待的烟酒用于儿子的婚宴,并且私自收受别人馈赠的代金券现金等,因此他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触犯了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尽管其涉案金额总计不到20万元,却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如果他稍加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至于触犯刑律。四、刑事风险预防措施国企高管刑事责任风险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自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宏观全局,伴随着企业的成长壮大,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过程中种种犯罪“因子”极有可能聚合成“核弹”,随时可能“爆炸伤人”。许多企业高管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在日常可以说呼风唤雨无所不能,他们自以为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甚至还有自己的“保护伞”,因此他们往往把法律当“儿戏”。在他们的潜意识里,也许还存在着“没有花钱摆不平的事”的错误意识。因此他们肆无忌惮,一而再、再而三地给自己“制造枷锁”。还有一部分靠自己“闯出来”的企业高管,把企业当成一手带大“孩子”,为所欲为,他们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敬畏,心存侥幸,天真地认为“法网恢恢,疏而有漏”。当然,也有一些企业高管,他们确实既不懂法,又无法预见或者判断当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非常令人遗憾地走上了犯罪道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看出:重视开拓、重视权力,而轻视法律、轻视规则,这是非常危险的。前面我们提到的几位企业高管一生驰骋商海,甚至制造了商界一个又一个的神话,然而,面临司法机关调查时,财富大厦却轰然倒塌。有多少名噪一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落得个锒铛入狱、最终身败名裂的下场,究其原因还是法律风险意识不高,也就是说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是他们可能受到刑事追诉的最主要原因;以上说了那么多,相信各位国企高管已经从中找到了避免刑事风险的最佳答案了,那就是: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聘请一位律师作为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聘请多位律师成立一个法律顾问团为企业和企业高管保驾护航。
边剑霞2019-10-14 23:54:19
-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中的"企业"是指适应市场需要以获取盈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企业特点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产社会化程度高,有广泛、密切的外部联系。
齐晓彤2019-10-14 23: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