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会导致净资产的减少,而根据公式净资产除以总股本等于每股净资产

逄兴杰 2019-10-14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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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就是股票的“回购”。一般情况,股票上市是指在二级市场发行新股。例如:公司未上市前有股本1亿股,上市发行4000万新股。原有股份在限售期后可以上市交易。公司发行新股所得就是“募集资金”。如果上市后股价持续低迷,公司可以通过“回购”动作来稳定股价。
窦进良2019-10-14 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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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衡量钱生钱的关键指标,就是净资产收益率。一般来说,这个指标是越高越好。什么是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净资产收益率可衡量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的利用效率。它弥补了每股税后利润指标的不足。例如。在公司对原有股东送红股后,每股盈利将会下降。从而在投资者中造成错觉,以为公司的获利能力下降了,而事实上,公司的获利能力并没有发生变化,用净资产收益率来分析公司获利能力就比较适宜。
    黄盛文2019-10-14 23:02:09
  • 自有资金指的是公司自身拥有的资金而不是是来源于银行信贷和借款的资金。
    米天增2019-10-14 22:01:19
  • 可以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关于股票回购问题,在国外股票市场上,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股票回购的案例日渐增多。比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近期云天化和氯碱B又传出了股票回购消息,从而引起市场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回购概念股被炒作得红红火火。那么,股票回购的动机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国实施股票回购制度的意义何在?本文将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对此进行分析。
    樊振玲2019-10-14 21:00:18
  • 首先要明确一点,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并不一定会导致每股帐面价值减少,这个要视乎实际情况来说。详细说明如下:的确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总的来说是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会减少,但并不一定会导致每股帐面价值即每股净资产一定会减少,原因是虽然上市公司因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会导致公式中的分子减少了,会直接让人产生每股净资产会减少的情况,而实际上你也忽略了回购股份后也会导致回购所得的上市公司自身的股票会变成会计上所说的库藏股票,而这些库藏股票是不能参与公司分红和股东大会投票,而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这些库藏股票,也是会被在总股本之中扣除后才会进行计算的。若上市公司当前的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实施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确这个是没有必要质疑每股净资产会减少的问题,而事实上就是会减少,主要是计算每股净资产公式中分子减少的比例大于分母减少比例所导致,而实践中股价反而上升,可以反映成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种结论,对于少数优质股票来说,每年都有稳定的业绩增长这个是指公司的总的净利润或收益,不是指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回购,虽然回购会导致暂时性的每股股票净资产减少,但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业绩稳定增长,这会导致每股收益会被回购增厚会相对明显,这会提升股票的理论价值,这个股票会上升也就不难理解了;第二种结论,对于现金流充裕且长远也没有可以扩充业务的项目的业绩相对稳定的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回购,这种情况相对于第一种结论用每股收益会被增厚相对明显来说就不行了,由于业绩相对稳定,就算回购对于每股收益会被增厚就会相对不明显,而一般这种公司进行回购对于股东来说可以视作一种形式不同的现金分红,由于整体市场上是存在一些风险厌恶型的保守投资资金存在的,而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长期持有股票且很多时候是忽略其公司成长性,其投资要求也很简单——上市公司股价不需要有很好的表现,但公司必须要有稳定盈利,每年要有稳定的分红政策。这类公司明显也是符合这类投资资金要求,虽然不是直接的现金分红,但回购股票会导致市场上该公司的股票会减少,而这类资金对于这类股票存在一定的刚性需求,这种情况的股价上升也是不难理解的。至于业绩不大好的上市公司,在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很少会出现用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情况出现,实际上这类公司在股价高于每股资产产的情况下不出现以各种名义有前景的投资项目再向市场融资已经算是好的了。若上市公司当前的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实施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情况下,由于计算每股净资产公式中分子减少的比例小于分母减少比例,这会导致每股净资产在回购实施后净资产会增加的情况会发生,故此跌破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宣布实施回购,股价会上升也不难理解了。
    龙层花2019-10-14 20:54:16

相关问答

说明工商银行获利能力高,不说明其他在中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一条指出:“现金流量是反应企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项活动的现金流出类分项列出”。可见“现金流量表”对权责发生制原则下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一个十分有益的补充,它是以现金为编制基础,反映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全过程,它有下面四个层次。第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充足的现金净流入,企业才有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市场占有的份额,开发新产品并改变产品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一般讲该指标越大越好。第二,净利润现金含量:是指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该指标也越大越好,表明销售回款能力较强,成本费用底,财务压力小。第三,主营收入现金含量: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该比值越大越好,表明企业的产品、劳务畅销、市场占有率高。第四,每股现金流量:指本期现金净流量与股本总额的比值,如该比值为正数且较大时,派发的现金红利的期望值就越大,若为负值派发的红利的压力就较大。通常现金流量的计算不涉及权责发生制,会计假设就是几乎造不了假,若硬要造假也容易被发现。比如虚假的合同能签出利润,但签不出现金流量。有些上市公司在以关联交易操作利润时,往往也会在现金流量方面暴露有利润而没有现金流入的情况,所以利用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去分析公司的获利能力,比每股盈利更如客观,有其特有的准确性。可以说现金流量表就是企业获利能力的质量指标。每股经营现金流量反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流通在外普通股数量的比值。每股经营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流通在外普通股数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个条文的后半句并不是说“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2.下面我们可以看一则实例:这是国内某上市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限制的公告: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修改前的公司法其限制的含义是:第一,明确肯定公司可投资的对象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向合伙企业等无限责任的企业投资。第二,公司对外投资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因为发了规定“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第三,限定了对外投资的额度,与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即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同时,还就投资额度的计算问题作出了具体规范。2019年修订的公司法对上一版的公司法作出了重大改变体现在第15条,到后来2019年公布修订的公司法的第15条和2019版的还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01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5条,对修订前的公司法在转投资规则方面作出的重大改变主要提现在:适度放宽了对外投资的对象,改变了过去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范围,而仅规定“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取消了对外投资额度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限制规定,2019修订后的公司法则没有提及比例限定问题;构建和限定了公司对外投资责任机制——“非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一新一旧的对比,再加上对条文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公司法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因为投资而成为无限的连带责任人,但是因为使用了“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忽视了“连带责任”存在“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连带责任”的区别,从而使得这一条文未能准确表达其立法意图。
旧《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第15条废除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对外投资限制的放开,有利于公司投资业务的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